裁判文书详情

华夏**有限公司与中矿国**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与被告中矿国际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中**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未对管辖问题进行约定。现被告中矿工程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年沟路23号安源大厦,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矿国**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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