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聂**与晋江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诉被告晋江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聂**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聂**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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