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诉被告晋江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喜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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