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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1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及辩护人罗**、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于2012年7月31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西路1号体育馆路街道办事处门前,以能够帮助购买低价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王*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梁*于2015年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民警查获,于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梁*又于2015年2月间,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东侧停车场等地,多次以帮助办理取保、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徐*共计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梁*于2015年5月20日将上述钱款退还,后于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预审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收条、承诺书等书证,被害人王*、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梁*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梁*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且能够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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