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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9月29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16日双方之子张**出生。孩子出生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生活理念和方式存在较大差异,特别对孩子的教育问题分歧很大。上述问题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相互沟通交流越来越少,感情越来越淡漠,争执越来越激烈。以前由于双方之子年幼,我不想因双方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给孩子造成心理阴影,一直还维系这个家,维系这段没有感情的婚姻。现双方矛盾不可调和,根本无法共同生活,我认为双方婚姻已经名存实亡,继续一起生活会给对方造成更大的心理伤害。现我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双方之子张**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尽管生活方式和教育子女方面有分歧,但感情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1990年相识于高中,2004年因看望老师再次重逢,双方开始自由恋爱。我不论婚前还是婚后都无任何过错。双方结婚十余年同舟共济,相互帮扶走过了人生最好的年华。儿子出生后,我力求给孩子最好的陪伴,忽略了原告的情感需求。我一直期望有个温暖的家,并为之努力和付出。接到原告诉状后我开始反思,我愿意尽最大努力缓和夫妻关系。儿子还小,他需要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双方离婚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离婚也会对双方老人造成伤害。综上请求法院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行相识并自由恋爱,双方于2006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7年9月16日,双方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生有一子张**。

现原告诉至本院称双方生活理念和方式存在较大差异,特别对孩子的教育问题分歧很大,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双方虽有分歧,但仍有感情,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被告愿意尽最大努力缓和双方的感情,请求法院给予一次和好的机会,故不同意离婚。另,此次诉讼是原告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区域登记官员声明和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均系初婚,且系自由恋爱,结婚至今已近十年,应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阶段,虽然双方感情因生活琐事有所失和,但并非根本性不可调和矛盾,双方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双方均应本着珍惜的态度,积极寻找解决矛盾的方式方法,而不能单一的以离婚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现阶段应以不离婚为宜,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努力沟通,共建幸福美满家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负担(原告宋*已交纳75元,另75元由原告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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