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林口县迎春煤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3899号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口县迎春煤矿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3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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