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正**限公司与杨**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24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北京正**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正**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正**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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