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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有限公司与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9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林**之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北京三**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专递机构按照北京三**有限公司在一审期间确认的送达地址投递未能送达,致使邮件退回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北京三**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三**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三**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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