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南万**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长虹**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5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河**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四川长虹**责任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申请人河**公司提出的申诉理由,二审判决已详加阐述,本院不在赘述。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河**公司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故河**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南万**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万**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