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3年1月10日,本院受理了北京东**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提出的对北京维**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并指定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成立清算组。2014年5月26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清算终结报告,认为维**司早于2011年人去楼空,营业执照也被依法吊销,清算组未接收到维**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维**司股东、执行董事也下落不明,导致清算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清算组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维**司人员、账册、重要文件下落不明,无法查明其财产状况,已构成无法清算,故对清算组请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维**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维**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