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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焦*与被申请人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05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焦*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称因误汇打到申请人账户,但汇款需要填写正确的账号、开户行、姓名、手机等事项,无出现误汇情况可能。2、被申请人系公司会计,申请人有理由认为系公司打款给申请人,而不是被申请人个人打款。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焦*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1、80万系公司向被申请人杨**借的钱,本应当打入财务账户,杨**向焦*打钱是想让焦*转给公司账户,因本人失误汇入焦*账户,失误为方法失误,而非目标失误。2、杨**经核实该钱为本人的钱。杨**本人也不欠焦*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焦*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保有被申请人杨**汇来80万的法律依据,故申请人焦*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适当,焦*申请再审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焦*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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