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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诺**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35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魏**,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杨*、孙**,原审第三人上海华**限公司(简称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上**公司就诺**公司拥有的名称为“选择数据传送方法”的200480001590.4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58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诺**公司不服,向北京**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适用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进行审理。被诉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证据3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并无不当,且与在先生效的(2013)高行终字第890号行政判决书的认定相同,诺**公司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在证据6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将承载自动判断流程中所执行的编辑消息数据功能以及选择数据传送方法的功能统一集成在消息编辑器中完成。因此,结合证据6进而得到权利要求2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在证据6已经公开了基于选择条件以及消息中的特性信息可以确定发送消息数据方法的基础上,具体确定的可用数据发送方法的个数只与用户预设的选择条件有关,确定一个数据发送方法和确定多个数据发送方法,在技术上没有实质性差异,只是数量上的区别,故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进而得到权利要求4所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综上,北京**人民法院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上诉人诉称

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其主要理由为: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证据3相比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错误,证据3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相关技术特征;原审判决在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证据6所公开的内容方面存在错误;证据3结合证据6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原审判决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所依据的事实是错误的;原审判决未对本专利权利要求7和9是否具备创造性进行评析并给出结论。

专利复审委员会、上**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480001590.4,优先权日为2003年8月18日,申请日为2004年8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7月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在其中存在若干数据传送方法用于选择的电信系统中选择数据传送方法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基于从用户接收的输入,确定待传送的消息;

检查涉及正在被输入或已经被输入的消息的至少一部分特性信息;以及

选择在预定选择条件下与所述消息的特性信息相关联的数据传送方法,以便传送所述消息,其特征在于:

所述特性信息是下列信息之一:信息类型,其指定所述消息中输入的和/或为所述消息选择的信息的格式;接收方的标识符;接收方标识符的类型。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将所述方法应用于终端设备中用于输入消息的消息编辑器;

基于在所述消息编辑器中执行的所述数据传送方法的选择,将所述消息传送到支持所选择的数据传送方法的数据传送应用程序;以及

根据所述数据传送应用程序所使用的数据传送协议,将所述消息传送到电信网络。

3.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何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响应于从所述用户接收到输入,确定至少一部分特性信息并选择所述数据传送方法,以便传送所述消息。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响应于基于所述选择条件具有若干数据传送方法可用于传送所述消息,向所述用户提供指示可用的数据传送方法的信息;以及

基于从所述用户接收到的响应,选择要用于传送所述消息的数据传送方法。

5.如权利要求1-2中任何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响应于基于所述选择条件具有若干数据传送方法可用于传送所述消息,向所述用户提供指示可用的数据传送方法的信息;以及

基于从所述用户接收到的响应,选择要用于传送所述消息的数据传送方法。

6.一种终端设备,被配置为基于从用户接收的输入来确定待传送的消息,所述终端设备还被配置为:检查涉及正在被输入或已经被输入的消息的至少一部分特性信息;以及

所述终端设备被配置为:为了传送所述消息,选择在预定选择条件下与所述消息的特性信息相关联的数据传送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特性信息是下列信息之一:信息类型,其指定所述消息中输入的和/或为所述消息选择的信息的格式;接收方的标识符;接收方标识符的类型。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终端设备被配置为:将所述数据传送方法选择应用于用于输入消息的消息编辑器;

所述终端设备被配置为:基于在所述消息编辑器中执行的所述数据传送方法的选择,将所述消息传送到支持所选择的数据传送方法的数据传送应用程序;以及

所述终端设备被配置为:根据所述数据传送应用程序所使用的数据传送协议,将所述消息传送到电信网络。

8.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终端设备被配置为:响应于从所述用户接收到输入,确定至少一部分特性信息并选择数据传送方法,以便传送所述消息。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终端设备被配置为:响应于基于所述选择条件具有若干数据传送方法可用于传送所述消息,向所述用户提供指示可用的数据传送方法的信息;以及

所述终端设备被配置为:基于从所述用户接收到的响应,选择要用于传送所述消息的数据传送方法。

10.如权利要求6至7中任何一项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终端设备被配置为:响应于基于所述选择条件具有若干数据传送方法可用于传送所述消息,向所述用户提供指示可用的数据传送方法的信息;以及

所述终端设备被配置为:基于从所述用户接收到的响应,选择要用于传送所述消息的数据传送方法。”

针对本专利,上**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4W100833),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6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5、6、8、10无效,权利要求4通过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9通过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无效;维持权利要求2、7有效,权利要求4通过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9通过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继续有效。该决定经本院(2013)高行终字第890号行政判决予以维持,已生效。

针对本专利继续有效的权利要求2、4、7、9,上**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号为CN100401818C,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7月09日,共16页;证据2:公开号为CN143181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3年7月23日,共11页;证据3:国际公告号为WO00/41369A1的PCT国际申请公告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0年7月13日,共71页;证据4:美国专利文献US6072862A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0年6月6日,共12页;证据5:第186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共27页。

2012年8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上**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补充的意见陈**及其所附证据6(公开号为CN41167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3年4月16日,共23页)转送诺**公司,并于2013年8月28日举行了口头审理。

2013年11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认定: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选择数据传送方法,包括以下特征:

“一种用于在其中存在若干数据传送方法用于选择的电信系统中选择数据传送方法的方法(特征1-1),

所述方法包括:

基于从用户接收的输入,确定待传送的消息(特征1-2);

检查涉及正在被输入或已经被输入的消息的至少一部分特性信息(特征1-3);以及

选择在预定选择条件下与所述消息的特性信息相关联的数据传送方法,以便传送所述消息(特征1-4),其特征在于:

所述特性信息是下列信息之一:信息类型,其指定所述消息中输入的和/或为所述消息选择的信息的格式;接收方的标识符;接收方标识符的类型(特征1-5);

将所述方法应用于终端设备中用于输入消息的消息编辑器(特征2-1);

基于在所述消息编辑器中执行的所述数据传送方法的选择,将所述消息传送到支持所选择的数据传送方法的数据传送应用程序;以及根据所述数据传送应用程序所使用的数据传送协议,将所述消息传送到电信网络(特征2-2)。”

证据3公开了一种数据通讯回路选择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3的中文译文第2页第14-19行,第4页第25-28行,第4页倒数第2行-第5页第5行,第5页第9-26行,第7页第12-15行,附图3、5):该数据通讯回路选择方法,是根据通讯程序的输出,在媒介识别步骤中识别发送数据的媒介种类,再根据已识别的媒介种类,在回路选择步骤中从回路选择地址表读取已对应媒介种类的通讯回路,即,该方法能够根据发送数据的媒介来选择合适的通讯回路。可见,证据3公开了应用在附图3所示的电信系统中的一种数据通讯回路选择方法,其中回路管理部中的回路选择部能够从多条通讯回路中选择合适的通讯回路,而不同的数据通讯回路对应于相应的数据传送方法,因此,证据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特征1-1。

通讯程序11-14在发送数据时,先发出11a-14a的请求信号,再输出1个或者2个以上的数据,回路管理部2根据这些信号,发出31a-34a的请求信号或者输出1个或2个以上的数据。媒介识别部200根据通讯程序输出的信号11a-14a,识别发送数据的媒介种类(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特征1-2)。

通讯程序在每次发送数据时,在媒介识别步骤中可以识别发送数据的媒介种类,媒介识别部200根据通讯程序输出的信号11a-14a,识别发送数据的媒介种类。所谓发送数据的媒介种类,是指发送数据所含内容的媒介分类。例如发送数据内容中的静止画面、文本、动画或者高速动画+声音(高速动画与声音的组合),都属于各媒介范畴。一般来说,文件传输程序11将输出文本数据,上网程序14将输出静止画面、文本、动画或高速动画+声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文件传输程序发出的请求信号中常含“文本”,以作媒介区分。上网程序14所发出的请求信号中包含“静止画面”、“文本”、“动画”或者“高速动画+声音”,以做媒介区分,媒介识别部200从请求信号中抽取该媒介信息并进行媒介识别。被识别的媒介种类可以是该媒介信息本身,也可以对其进行加工。例如,可以对抽取的媒介信息进行组合或细分。也即,证据3公开了媒介识别部可以检查输入数据的媒介类种类,该媒介种类即相当于特性信息,因此,证据3公开了该专利权利要求2的特征1-3中并列的两种方案中的一种,即“检查涉及已经被输入的消息的至少一部分特性信息”。

回路选择地址表201对各种媒介的最佳通讯回路以及该通讯回路上的最佳连接方式进行了归类。如果使用该回路选择地址表201,就可以根据媒介种类,选择最佳的通讯回路以及连接方式。回路选择部202从回路选择地址表201中读取对应已识别媒介种类的通讯回路及连接方式,选择通讯回路Ll-L3任意一条(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特征1-4)。

文件传输程序11发出文本数据请求发送信号时,媒介识别部200将从请求发送信号中抽出媒介信息“文本”,识别出发送数据的媒介种类为文本。然后,回路选择部202从回路选择地址表201中读取通讯回路L2的Dch数据包连接方式,向回路控制部32发出含连接方式的请求发送信号。因此,证据3公开了媒介类型可以为“文本”,即公开了特征1-5中的三种并列方案之一的“特性信息是所述消息中输入的和/或为所述消息选择的信息的格式”。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与证据3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2还包括“检查正在被输入的消息中的特性信息”,以及“特性信息除了可以是信息格式以外,还可以是接收方的标识符或者接收方标识符的类型”;(2)将所述方法应用于终端设备中用于输入消息的消息编辑器(即特征2-1);(3)基于在所述消息编辑器中执行的所述数据传送方法的选择,将所述消息传送到支持所选择的数据传送方法的数据传送应用程序;以及根据所述数据传送应用程序所使用的数据传送协议,将所述消息传送到电信网络(即特征2-2)。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除对已经输入的消息检查以确定其传送方法外,还可以对正在输入的消息加以检查从而确定其传送方法,如何使用除信息格式以外的其他的特性信息来完成数据传送方法的选择,以及如何将所述选择数据传送方法的方法应用于终端设备中的消息编辑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在证据3已经公开了“检查已经被输入的消息中的特性信息”的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进一步提高消息检查的实时性时,很容易想到采取相同的检查方式对正在输入的消息进行特性信息的检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也很容易实现。同时,证据3已经公开了特征1-5中该特性信息可以为指定信息格式的信息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对特性信息的种类进行常规设置,而接收方的标识符或者接收方标识符的类型都属于常见的信息特性特征。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证据6公开了一种可以利用多种发送方法发送数据的移动终端,能够通过从多种通信协议中选择适当通信协议发送和接收数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1页第6-7、11-12行、第3页第27-29行、第5页第6-15行、第9页第14行-第10页第7行以及附图6):所述移动终端具有承载自动判别装置,在对消息数据进行编辑后自动判别发送方法。图6示出编辑消息数据后自动判别承载的流程图。在流程从备用状态(步骤600)进入消息数据生成过程(步骤602)时,不选择承载。在编辑消息数据后执行消息数据发送过程中,判别待发送的消息数据满足哪一个承载的发送能力条件(步骤604)。在步骤604时,如果数据长度不短于128个字节或者存在待附加文件,则显示一条信息,表示利用DAS承载进行发送是适宜的(步骤601);然而,如果数据长度不长于128个字节并且不存在待附加的文件,则显示一条信息,表示用SMS承载发射是适宜(步骤606)。确认是否利用显示的承载发送消息数据(步骤608)。如果用户确认为OK(是),则执行消息数据发送过程(步骤602)。在图6中,尽管为了获得用户的确认,显示承载判别结果(步骤608),依然可以提供ON/OFF的瞬间信息发送设置,并且如果瞬间信息发送设置为ON,则无需用户确认便可发送消息数据。可以将消息数据的数据量和有/无附加文件作为承载判据。根据上述内容可知,证据6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由承载自动判别装置执行自动判别承载的流程,该流程不仅包括消息数据编辑过程602,还包括在对消息数据进行编辑后,根据消息的字节长短和有/无附加文件来自动判别采用哪种承载发送该消息数据的过程60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所述的数据传送方法的选择),并且由于存在消息数据编辑的操作,证据6中所述的终端设备中必然存在用于输入消息的消息编辑器。在证据6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将承载自动判别流程中所执行的编辑消息数据的功能以及选择数据传送方法的功能统一集成在消息编辑器中完成,也即,将证据6所公开的承载自动判别装置执行的选择数据传送方法的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中用于输入消息的消息编辑器中,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特征(3),证据6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5页第27-29行、第7页第3-4行、第8页第22-23行、第9页第11,25行以及附图4-6):证据6图6所示实施例中在步骤612执行消息数据发送过程;图4所示实施例中的步骤412与图6所示实施例中的步骤612相同,具体地为根据DAS承载的一般发送协议,执行消息数据发送过程;另外,图5所示实施例中的步骤506也与图6所示实施例中的步骤612相同,具体地为根据SMS承载的一般发送协议执行消息数据发送过程。由此可见,证据6公开了特征2-2中所述的基于所述数据传送方法的选择,根据不同数据传送方法对应的数据传送协议来执行消息数据发送过程。至于特征2-2中所述的“数据传送应用程序”,证据6还公开了根据写入ROM107的程序以及通过按键113和基带单元105提供的控制信号,CPU101执行移动通信终端的每个功能,由于每一种数据传送方法必然具有与其相应的数据传送应用程序,并且也必须由相应的数据传送应用程序使用其数据传送协议来执行消息数据发送过程,因此,证据6隐含公开了将所述消息传送到支持所选择的数据传送方法的数据传送应用程序以及采用所述数据传送应用程序来发送消息。

综上,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3、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4通过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在第186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明确认定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有相同的记载,因而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相重复,从而导致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1或2的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因此,权利要求4通过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4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相同的,在评价权利要求4通过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时,对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再予以评述。基于类似的理由,在评价权利要求9通过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时,对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不再予以评述。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响应于基于所述选择条件具有若干数据传送方法可用于传送所述消息,向所述用户提供指示可用的数据传送方法的信息;以及基于从所述用户接收到的响应,选择要用于传送所述消息的数据传送方法”。证据6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9页第19-22,24-25行):在步骤604时,如果数据长度不短于128个字节或者存在待附加文件,则显示一条信息,表示利用DAS承载进行发送是适宜的(步骤601);然而,如果数据长度不长于128个字节并且不存在待附加的文件,则显示一条信息,表示用SMS承载发射是适宜(步骤606)。确认是否利用显示的承载发送消息数据(步骤608)。如果用户确认OK(是),则执行消息数据发送过程(步骤612)。可见,证据6公开了响应于基于选择条件具有一个数据传送方法可用于传送所述消息,向用户提供指示该可用的数据传送方法的信息,基于从用户接收到的响应,选择要用于传送该消息的数据传送方法。并且,在证据6已经公开了基于选择条件以及消息中的特性信息可以确定发送消息的数据发送方法的基础上,具体确定的可用的数据发送方法的个数只与用户预设的选择条件有关,而确定一个数据发送方法和确定多个数据发送方法,在技术上没有实质性差别,只是数量上的不同。而且当确定多个数据发送方法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很容易想到通过提示用户可用的数据传送方法,使得用户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数据传送方法,从而应用选择的数据传送方法发送消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3、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终端设备(特征6-1),被配置为基于从用户接收的输入来确定待传送的消息(特征6-2),所述终端设备还被配置为:检查涉及正在被输入或已经被输入的消息的至少一部分特性信息(特征6-3);以及

所述终端设备被配置为:为了传送所述消息,选择在预定选择条件下与所述消息的特性信息相关联的数据传送方法(特征6-4),其特征在于:

所述特性信息是下列信息之一:信息类型,其指定所述消息中输入的和/或为所述消息选择的信息的格式;接收方的标识符;接收方标识符的类型(特征6-5);

所述终端设备被配置为:将所述数据传送方法选择应用于用于输入消息的消息编辑器(特征7-1);

所述终端设备被配置为:基于在所述消息编辑器中执行的所述数据传送方法的选择,将所述消息传送到支持所选择的数据传送方法的数据传送应用程序;以及所述终端设备被配置为:根据所述数据传送应用程序所使用的数据传送应用协议,将所述消息传送到电信网络(特征7-2)。

本专利所涉及的数据通讯回路选择方法及装置,是根据通讯程序的输出,在媒介识别步骤中识别发送数据的媒介种类,再根据已识别的媒介种类,在回路选择步骤中从回路选择地址表读取已对应媒介种类的通讯回路。简言之,本专利能够根据发送数据的媒介来选择合适的通讯回路。即,证据3公开了附图3所示的电信系统,其中回路管理部中的回路选择部能够从多条通讯回路中选择合适的通讯回路,不同的数据通讯回路显然对应于相应的数据传送方法,因此,证据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特征6-1。

通讯程序11-14在发送数据时,先发出11a-14a的请求信号,再输出1个或者2个以上的数据,回路管理部2根据这些信号,发出31a-34a的请求信号或者输出1个或2个以上的数据。媒介识别部200根据通讯程序输出的信号11a-14a,识别发送数据的媒介种类(相当于权利要求7的特征6-2)。

通讯程序在每次发送数据时,在媒介识别步骤中可以识别发送数据的媒介种类,媒介识别部200根据通讯程序输出的信号11a-14a,识别发送数据的媒介种类。所谓发送数据的媒介种类,是指发送数据所含内容的媒介分类。例如发送数据内容中的静止画面、文本、动画或者高速动画+声音(高速动画与声音的组合),都属于各媒介范畴。一般来说,文件传输程序11将输出文本数据,上网程序14将输出静止画面、文本、动画或高速动画十声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文件传输程序发出的请求信号中常含“文本”,以作媒介区分。上网程序14所发出的请求信号中包含“静止画面”、“文本”、“动画”或者“高速动画+声音”,以做媒介区分……,媒介识别部200从请求信号中抽取该媒介信息并进行媒介识别。被识别的媒介种类可以是该媒介信息本身,也可以对其进行加工。例如,可以对抽取的媒介信息进行组合或细分。也即,证据3公开了媒介识别部可以检查输入数据的媒介类种类,该媒介种类即相当于特性信息,因此,证据3公开了该专利权利要求7的特征6-3中并列的两种方案中的一种,即“检查涉及已经被输入的消息的至少一部分特性信息”。

回路选择地址表201对各种媒介的最佳通讯回路以及该通讯回路上的最佳连接方式进行了归类。如果使用该回路选择地址表201,就可以根据媒介种类,选择最佳的通讯回路以及连接方式。回路选择部202从回路选择地址表201中读取对应已识别媒介种类的通讯回路及连接方式,选择通讯回路Ll-L3任意一条(相当于权利要求7的特征6-4)。

文件传输程序11发出文本数据请求发送信号时,媒介识别部200将从请求发送信号中抽出媒介信息“文本”,识别出发送数据的媒介种类为文本。然后,回路选择部202从回路选择地址表201中读取通讯回路L2的Dch数据包连接方式,向回路控制部32发出含连接方式的请求发送信号。因此,证据3公开了媒介类型可以为“文本”,即公开了特征6-5中的三种并列方案之一的“特性信息是所述消息中输入的和/或为所述消息选择的信息的格式”。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与证据3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7还包括“检查正在被输入的消息中的特性信息”,以及“特性信息除了可以是信息格式以外,还可以是接收方的标识符或者接收方标识符的类型”;(2)所述终端设备被配置为:将所述数据传送方法选择应用于用于输入消息的消息编辑器(即特征7-1);(3)所述终端设备被配置为:基于在所述消息编辑器中执行的所述数据传送方法的选择,将所述消息传送到支持所选择的数据传送方法的数据传送应用程序;以及所述终端设备被配置为:根据所述数据传送应用程序所使用的数据传送应用协议,将所述消息传送到电信网络(即特征7-2)。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7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除对已经输入的消息检查以确定其传送方法外,还可以对正在输入的消息加以检查从而确定其传送方法,如何使用除信息格式以外的其他的特性信息来完成数据传送方法的选择,以及如何将所述选择数据传送方法的方法应用于终端设备中的消息编辑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在证据3已经公开了“检查已经被输入的消息中的特性信息”的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进一步提高消息检查的实时性时,很容易想到采取相同的检查方式对正在输入的消息进行特性信息的检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也很容易实现。同时,证据3已经公开了特征6-5中该特性信息可以为指定信息格式的信息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对特性信息的种类进行常规设置,而接收方的标识符或者接收方标识符的类型都属于常见的信息特性特征。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证据6公开了一种可以利用多种发送方法发送数据的移动终端,能够通过从多种通信协议中选择适当通信协议发送和接收数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1页第6-7,11-12行、第3页第27-29行、第5页第6-15行、第9页第14行-第10页第7行以及附图6):所述移动终端具有承载自动判别装置,在对消息数据进行编辑后自动判别发送方法。图6示出编辑消息数据后自动判别承载的流程图。在流程从备用状态(步骤600)进入消息数据生成过程(步骤602)时,不选择承载。在编辑消息数据后执行消息数据发送过程中,判别待发送的消息数据满足哪一个承载的发送能力条件(步骤604)。在步骤604时,如果数据长度不短于128个字节或者存在待附加文件,则显示一条信息,表示利用DAS承载进行发送是适宜的(步骤601);然而,如果数据长度不长于128个字节并且不存在待附加的文件,则显示一条信息,表示用SMS承载发射是适宜(步骤606)。确认是否利用显示的承载发送消息数据(步骤608)。如果用户确认为OK(是),则执行消息数据发送过程(步骤602)。在图6中,尽管为了获得用户的确认,显示承载判别结果(步骤608),依然可以提供ON/OFF的瞬间信息发送设置,并且如果瞬间信息发送设置为ON,则无需用户确认便可发送消息数据。可以将消息数据的字节长短和有/无附加文件作为承载判据。根据上述内容可知,证据6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由承载自动判别装置执行自动判别承载的流程,该流程不仅包括消息数据编辑过程602,还包括在对消息数据进行编辑后,根据消息的数据量和有/无附加文件来自动判别采用哪种承载发送该消息数据的过程60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所述的数据传送方法的选择),并且由于存在消息数据编辑的操作,证据6中所述的终端设备中必然存在用于输入消息的消息编辑器。在证据6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将承载自动判别流程中所执行的编辑消息数据的功能以及选择数据传送方法的功能统一集成在消息编辑器中完成,也即,将证据6所公开的承载自动判别装置执行的选择数据传送方法的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中用于输入消息的消息编辑器中,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特征(3),证据6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5页第27-29行、第7页第3-4行、第8页第22-23、行第9页第11,25行以及附图4-6):证据6图6所示实施例中在步骤612执行消息数据发送过程;图4所示实施例中的步骤412与图6所示实施例中的步骤612相同,具体地为根据DAS承载的一般发送协议,执行消息数据发送过程;另外,图5所示实施例中的步骤506也与图6所示实施例中的步骤612相同,具体地为根据SMS承载的一般发送协议执行消息数据发送过程。由此可见,证据6公开了特征7-2中所述的基于所述数据传送方法的选择,根据不同数据传送方法对应的数据传送协议来执行消息数据发送过程。至于特征7-2中所述的“数据传送应用程序”,证据6还公开了根据写入ROM107的程序以及通过按键113和基带单元105提供的控制信号,CPU101执行移动通信终端的每个功能,合议组认为,由于每一种数据传送方法必然具有与其相应的数据传送应用程序,并且也必须由相应的数据传送应用程序使用其数据传送协议来执行消息数据发送过程,因此,证据6隐含公开了将所述消息传送到支持所选择的数据传送方法的数据传送应用程序以及采用所述数据传送应用程序来发送消息。

综上,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3、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终端设备被配置为:响应于基于所述选择条件具有若干数据传送方法可用于传送所述消息,向所述用户提供指示可用的数据传送方法的信息;以及所述终端被配置为:基于从所述用户接收到的响应,选择要用于传送所述消息的数据传送方法”。证据6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9页第19-22,24-25行):在步骤604时,如果数据长度不短于128个字节或者存在待附加文件,则显示一条信息,表示利用DAS承载进行发送是适宜的(步骤601);然而,如果数据长度不长于128个字节并且不存在待附加的文件,则显示一条信息,表示用SMS承载发射是适宜(步骤606)。确认是否利用显示的承载发送消息数据(步骤608)。如果用户确认OK(是),则执行消息数据发送过程(步骤612)。可见,证据6公开了响应于基于选择条件具有一个数据传送方法可用于传送所述消息,向用户提供指示该可用的数据传送方法的信息,基于从用户接收到的响应,选择要用于传送该消息的数据传送方法。并且,在证据6已经公开了基于选择条件以及消息中的特性信息可以确定发送消息的数据发送方法的基础上,具体确定的可用的数据发送方法的个数只与用户预设的选择条件有关,而确定一个数据发送方法和确定多个数据发送方法,在技术上没有实质性差别,只是数量上的不同。而且当确定多个数据发送方法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很容易想到通过提示用户可用的数据传送方法,使得用户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数据传送方法,从而应用选择的数据传送方法发送消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3、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上**公司对权利要求2、4、7、9的创造性无效理由成立,对其提出的涉及上述权利要求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对于诺**公司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意见(a),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证据6中明确记载了“在图6中,尽管为了获得用户的确认,显示承载判别结果(步骤608),依然可以提供ON/OFF的瞬间信息发送设置,并且如果瞬间信息发送设置为ON,则无需用户确认便可发送消息数据”,可见,证据6中同样公开了不需要用户选择确认而自动选择发送方式发送消息数据的技术方案;至于是否需要改变消息平台的问题,证据6附图6所示的流程中,在消息编辑完成后判别待发送的消息数据满足哪一个承载的发送能力条件,当选择某个承载后即将消息发送到目的地,并不需要重新生成消息,当不选择某个承载发送消息时,需要重新生成消息并重复整个流程,可见,在证据6的消息编辑和发送流程中,并不存在改变消息平台情形。

对于上**公司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意见(b),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虽然证据6没有明确记载承载自动判别装置是消息编辑器或消息编辑器的一部分,然而在证据6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由承载自动判别装置执行自动判别承载的流程,该流程不仅包括消息数据编辑过程,还包括在对消息数据进行编辑后,根据消息的数据量和有/无附加文件来自动判别采用哪种承载发送该消息数据的过程,并且由于存在消息数据编辑的操作,证据6中所述的终端设备中必然存在用于输入消息的消息编辑器。在证据6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将承载自动判别流程中所执行的编辑消息数据的功能以及选择数据传送方法的功能统一集成在消息编辑器中完成,也即,将证据6所公开的承载自动判别装置执行的选择数据传送方法的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中用于输入消息的消息编辑器中,从而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7以及权利要求4通过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9通过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无效,在第186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另查:证据6的说明书载明:“例如,这样一种移动通信终端具有两种不同的发送方法”,在说明书的技术领域项指出,“可以利用多种发送方法发送数据”。本院作出的高行终字第890号行政判决书载明:“权利要求1与证据6(即本案的证据3)的区别特征仅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检查正在被输入的消息中的特性信息”,以及“特性信息除了可以是信息格式以外,还可以是接收方的标识符或者接收方标识符的类型”;“证据4未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消息编辑器’,进一步的也未公开消息编辑器执行的各方法步骤,此外,上述技术特征也没有被证据5-6(其中证据6即本案的证据3)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二审庭审程序中,诺**公司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9通过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通过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同,并进一步阐明其主要上诉理由为:

(一)关于证据3是否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相关技术特征,诺**公司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2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消息编辑器,可以代替已有的专用消息编辑器,免去用户自行选择专用消息编辑器的麻烦,也避免了用户选择错误的消息编辑器而导致发送失败;(2)证据3中的通讯回路L1-L3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数据传送应用程序是不同的概念,本专利通过统一的消息编辑器输出的数据传送给应用程序,而该应用程序是证据3的接收信息的输入内容;(3)已生效的高行终字第89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证据3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消息编辑器及其执行的各方法步骤”。

(二)关于证据6所公开的内容及解决的技术问题,诺**公司认为:证据6的“判断条件是否成立”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检查步骤的检查对象不同,证据6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费用尽量低的承载方式,只检查文本的长度及是否有附件,而本专利检查对象涉及特定信息。

(三)关于证据3与证据6能否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诺**公司认为:证据3通过检查“接收方的标识符或标识符类型”根本无法判断数据长度,证据6不可能基于接收方的标识符来改变已确定的承载方式,因此,证据3、6均给出了相反的教导。

(四)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否具备创造性,诺**公司认为:证据3和证据6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因为证据3未涉及用户操作的内容,证据6仅涉及两种承载方式,即SMS和DAS,不可能存在两层筛选。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本案适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焦点问题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7以及权利要求4通过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9通过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关于权利要求2

诺**公司主张被诉决定对于权利要求2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错误,二审查明:由于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被诉决定已明确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特征1-1,1-2,1-3,1-4,1-5,2-1及2-2,并在证据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进行逐项特征比较,得出其与证据3的区别特征。可见,被诉决定并未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2进行隔离判断,且该区别特征的认定与已生效的(2013)高行终字第890号行政判决书的相同。诺**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诺**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消息编辑器,可以代替已有的专用消息编辑器。该理由并未在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明确记载,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特征2-1文字理解,其仅为将权利要求1的方法应用其中,实际是一个带有功能性限定的软件模块,将权利要求1的方法固定,就具体步骤而言,其并未公开具体的、超出权利要求1的新内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消息编辑器,完全由权利要求1的方法步骤内容决定,因此,诺**公司的上述相关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诺**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2通过统一的消息编辑器输出的数据传送给应用程序,而该应用程序是证据3的接收信息的输入内容,但是,方法专利主要保护步骤特征及其带来的技术效果,就证据3中的通讯回路L1-L3而言,其接收的为文件、静止画面、TV电话、浏鉴器等媒介消息,输出的为通讯回路经过处理的数据,本专利权利要求2同样实现对媒介消息的处理,通过消息编辑器的检查和选择,在没有改变消息本身物理结构属性的情况下,最终以数据形式传送。并无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2最终传送的数据,必须要由证据3来进一步输入处理,而且本专利为电信系统中选择数据的方法,并未限定权利要求2所执行的方法仅适用于某唯一特定环节,而该环节与证据3公开的方法步聚相排斥或有先后顺序,因此,诺**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诺**公司认为已生效的高行终字第89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证据3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消息编辑器及其执行的各方法步骤”。根据查明的事实,该判决书在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区别特征的基础上,再对权利要求2进行评述,其中“上述技术特征”是对消息编辑器执行的区别特征的内容进行的评述,并认为其未被证据3公开,该认定与被诉决定的认定一致,诺**公司对此理解有误,其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诺**公司主张证据6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费用尽量低的承载方式,只检查文本的长度及是否有附件,而本专利检查对象涉及特定信息。根据被诉决定关于证据的使用方式,本案系证据3与证据6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2创造性,证据6的检查对象并未涉及特定信息,但该检查对象由证据3的技术方案公开,证据6主要用于评价区别特征2、3的“消息编辑器及是否支持选择传送”问题,因此,诺**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诺**公司主张证据3与证据6均给出了相反的教导。一般而言,证据的结合方式及其具体的结合内容直接影响对一项专利的创造性评价。证据3公开的检查对象确为“接收方的标识符或标识符类型”等,没有对数据长度进行判断,但这不影响用证据6教导其选用“消息编辑器并支持选择传送”的方法,进而得出技术启示。同样,证据6技术方案具有多个技术特征,其中对数据长度进行判断只是其一个特征,也不影响其它能够获得启示的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3,因此,诺**公司主张上述证据给出了相反的教导,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其存在三个区别特征:(1)权利要求2还包括“检查正在被输入的消息中的特性信息”,以及“特性信息除了可以是信息格式以外,还可以是接收方的标识符或者接收方标识符的类型”;(2)特征2-1;(3)特征2-2。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在证据3已经公开了“检查已经被输入的消息中的特性信息”的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进一步提高消息检查的实时性时,很容易想到采取相同的检查方式对正在输入的消息进行特性信息的检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也很容易实现。同时,证据3已经公开了特征1-5中该特性信息可以为指定信息格式的信息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对特性信息的种类进行常规设置,而接收方的标识符或者接收方标识符的类型都属于常见的信息特性特征。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证据6公开了一种可以利用多种发送方法发送数据的移动终端,能够通过从多种通信协议中选择适当通信协议发送和接收数据。证据6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由承载自动判别装置执行自动判别承载的流程,该流程不仅包括消息数据编辑过程602,还包括在对消息数据进行编辑后,根据消息的字节长短和有/无附加文件来自动判别采用哪种承载发送该消息数据的过程60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所述的数据传送方法的选择),并且由于存在消息数据编辑的操作,证据6中所述的终端设备中必然存在用于输入消息的消息编辑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将承载自动判别流程中所执行的编辑消息数据的功能以及选择数据传送方法的功能统一集成在消息编辑器中完成,也即,将证据6所公开的承载自动判别装置执行的选择数据传送方法的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中用于输入消息的消息编辑器中,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特征(3),证据6公开了特征2-2中所述的基于所述数据传送方法的选择,根据不同数据传送方法对应的数据传送协议来执行消息数据发送过程。至于特征2-2中所述的“数据传送应用程序”,证据6还公开了根据写入ROM107的程序以及通过按键113和基带单元105提供的控制信号,CPU101执行移动通信终端的每个功能,由于每一种数据传送方法必然具有与其相应的数据传送应用程序,并且也必须由相应的数据传送应用程序使用其数据传送协议来执行消息数据发送过程,故证据6隐含公开了将所述消息传送到支持所选择的数据传送方法的数据传送应用程序以及采用所述数据传送应用程序来发送消息。

因此,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3、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诺**公司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权利要求4通过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

由于在被诉决定中明确认定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有相同的记载,因而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重复,从而导致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1或2的保护范围实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4通过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4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相同的,在评价权利要求4通过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时,对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再予以评述。

诺**公司主张证据3和证据6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因为证据3未涉及用户操作的内容,证据6仅涉及两种承载方式,即SMS和DAS,不可能存在两层筛选。但是,证据6的说明书载明:“例如,这样一种移动通信终端具有两种不同的发送方法”,在说明书的技术领域项指出,“可以利用多种发送方法发送数据”,而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限定确定若干个数据传送方法,在证据6已经公开了基于选择条件以及消息中的特性信息可以确定发送消息数据方法的基础上,具体确定的可用数据发送方法的个数只与用户预设的选择条件有关,确定一个数据发送方法和确定多个数据发送方法,在技术上没有实质性差异,只是数量上的区别,故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得到权利要求4所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诺**公司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9通过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

基于类似的理由,在评价权利要求9通过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时,对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再予以评述。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系权利要求2所述方法的终端设备,其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相同,权利要求9系权利要求4所述方法的终端设备,其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4相同,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通过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9通过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原审法院对此未予评述确有不妥,但并不影响被诉决定认定的结论,且诺**公司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9通过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通过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同,因此,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诺**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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