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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行(知)终字第3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怪物能量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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