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王*与原审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2)闵*一(民)初字第16380号民事裁定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院(2012)闵*一(民)初字第16380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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