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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梁*之委托代理人马**、翟晓静,被告梦**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正月十五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对原告说有一个纪录片《多国视野下的甲午战争》,需要3个月周期,希望与原告合作拍摄。因此原告推掉了其他片约。4月6日,原告与张**及导演商讨拍摄事宜,并当场与原告口头约定3个月报酬为18万元,原告提出签订书面合同,但张**声称公司成立不久,由原告草拟一份合同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之后原告即与被告进行拍摄前的准备工作,被告于2014年5月25日向原告支付了6万元。原告再次要求签订合同,被告又一次推脱。5月27日原告正式进入剧组开始了拍摄工作,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拍摄义务,但被告却不支付剩余的12万元劳务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劳务费12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拍记录片需要摄像,原定拍摄时间为2014年5月25日,由于被告的原因推迟两天拍摄,同时原告以高价租来的机器,致使花费过高。被告与原告未签订过合同,也未答应18万元的报酬和3个月的工作日期,原告只工作了20天左右,拍摄了200多个镜头,并未拍完。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为被告拍摄的纪录片《多国视野下的甲午战争》担任摄影,同年6月16日被告让原告回家休息待命。双方未签定书面合同。2014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万元劳务费。

原告所述工作期间为3个月,劳务费18万元的事实,未向本院提供充足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入住证明、短信、照片、通话记录、银行明细、支付凭证、其他合同文本、会商函在案证实。本院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未签订书面的合同,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未达到一个月,故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

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已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12万元劳务费的请求,未向本院提供充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1350元,由原告梁*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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