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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1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刘*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广场酒后无故对他人进行殴打,并将被害人王*停放在此的奥迪牌汽车的后挡风玻璃砸毁,经鉴定,造成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050元。被告人刘*被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具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刘*的辩护人闫玉伶发表了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刘*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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