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1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闫玉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9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陈**因中午在饭馆吃饭时与游×1发生纠纷一事伙同陈**等人(另案处理)找到游×1所在×制衣厂,在制衣厂门口与游×1等人发生口角,后陈**等人持砖头、木棍等与游×1等人互殴,造成游×1、邝×受伤。经鉴定,游×1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邝×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游×1之嫂曾×报警后陈**逃离现场,后于2015年5月4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及110接处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1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

1、本起伤害案件由被害人直接引起的,被害人有明显过错。

2、被告人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于主动坦白。

3、被告人陈**当庭认罪,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

4、被告人陈**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

5、被告人陈**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陈**因在中午吃饭时与游×1发生纠纷一事伙同陈**等人(另案处理)找到游×1所在×制衣厂,并在制衣厂门口与游×1等人发生口角,后陈**等人持砖头、木棍与游×1等人互殴,造成游×1、邝×受伤,致被害人游×1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硬膜外少量出血,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未见阳性体征,多发头皮挫裂伤,长度超过6.0厘米,头部多发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游×1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邝×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游×1之嫂曾×报警后陈**逃离现场,后被告人陈**于2015年5月4日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关于被害人游×1的损害赔偿事宜,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陈**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游×1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游×1对被告人陈**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陈**从轻处罚;在诉讼期间,经本院通知被害人邝×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未在本院期限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游×1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28日12时许,我和我外甥叶*、叶*的女朋友和叶*女朋友的表弟在×村一个面食馆吃饭,13时许,叶*和他女朋友离开了,我就和叶*女朋友的表弟继续喝酒。过了一会,面食馆又进来两名男子和两名女子,他们坐在我身后的那桌准备吃饭,我看他们也是做服装的,就端着酒杯向他们敬了一杯酒,对方矮个子的男子就坐到我们这桌和我们一起喝酒。在我们喝酒过程中,坐在我们前边的那桌说话声音有点大,我就顺口说了一句:“吃个饭这么大声,妈的。”和矮个子一起来的高个子男子就从后边抱着我说:“你干嘛骂人?”我说:“我没骂你们,我说前边那桌呢。”那名高个男子就用老家话和坐在我们桌上的那矮个男子说了些什么,我又和那名高个的男子说:“我没骂你们,我和你们的人喝酒怎么可能骂你们。”那矮个男子就对我说:“你干嘛骂我?”我说:“我没骂你,你朋友误会了,这样的话我就不喝了。”我起来就要走,高个和矮个男子就不让我走,我们就吵起来了。由于我喝了很多酒,忘记是我回去叫的叶*和高×,还是他们自己来饭店找的我,之后的事我就记不清了,我只记得叶*在路上拉着我回到服装厂里。大概16时许,矮个和高个男子还带了两名男子来服装厂找我,矮个手里拿着砖头,高个和另两名男子手里拿着木棍,我就出来和他们理论,没说几句,高个和矮个男子就用手里的木棍和砖头打我头部,我就倒在地上了,之后的事我就记不清了,等我醒来的时候我就在医院了。

2、被害人邝×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28日17点10分左右,我在大兴区×镇×村一服装厂做饭,这时我看见厂外有人打架,我想要出大事了,我厂子也有人在外面。我看见一个人躺在地上,我就走近现场看,是我厂的游×1躺在地上,有两个年轻人(一个高个,一个矮个)正在打高×,矮个男子用砖头打了高×的头部一下,我就上去把他俩拉开。这个时候我后脑勺挨了一下,我迷迷糊糊转过头,看见后面有一个矮个胖子,手里拿着砖头,当时我眼睛一黑晕了,我背后就矮个胖子一个人,等我清醒的时候,我已经上车了,架也打完了。另经其对侦查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指认出9号陈**就是站在其身后手拿砖头的人;11号陈**就是用砖头打高×的人。

3、证人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28日14时许,我在×镇×村服装厂上班时,游×1回来在楼上用他们老家话喊了一句,同事叶*就跟他出去了。游×1的母亲对我说:“游×1喝多了,你拉他们回来。”我就和厂里另一名男子就去找游×1。我看见游×1进了一家拉面馆,我就进去准备拉他出来。进饭馆后看见一男子手里拿着一把白色柄的水果刀,等我把游×1拉到饭店门口的时候,拿水果刀的男子(矮个较瘦)拿着一个凳子就向我们扔过来,砸到我左小腿了,男子还骂游×1并说你还敢叫人,我就把游×1拉到饭店外面了,拿水果刀的男子也跟出来了,叶*和另一同事就去拉拿水果刀的男子。在我拉着游×1回服装厂的时候,对方一个矮胖男子一直跟着我们,还一路和游×1对骂,矮胖男子一直跟着我们到服装厂旁边的×超市,我对他说:“你先回去吧,他喝多了,别在意。”等到了服装厂门口时,游×1的哥游×3、母亲就出来把游×1拉回宿舍了。大概17时许,我听见服装厂楼下很吵,我看见中午和游×1发生矛盾的两名男子,和另外两名没见过的男子(其中一个高个)手里拿着砖头和棍子和游×1争吵,我就下去了。等我到楼下的时候,他们就已经打起来了。中午与游×1发生矛盾的两名男子一个拿棍子,一个拿砖头,拿砖头的男子打了游×1的头上,另外两人中的高个男子拿着棍子,我上去推了一下手拿木棍的高个男子胸口,该男子当时正拿木棍打游×1的身上。高个男子一手抓住我头发往前拉,我抓着他抓我头发的手,后背被打了一棍子,我跟着他走了4、5米。这时候不知道谁在我后面给了我太阳穴一下,我就趴在地上抱着头,我就感觉有好几个人打我,有用脚踢我的,高个男子朝我肚子踢了一脚并骂我。我听到旁边一个人说:“打死人了。”这四个男的就要跑,我们房东把矮胖男子拽住了,警察到了之后一直没让他走。另经其对侦查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指认出6号陈**就是拿砖头砸游×1的嫌疑人。

4、证人钟*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8日17时左右,我在大兴区×镇×村一服装厂上班,听到服装厂外面很吵,说中午和阿×发生矛盾的人找过来了,我和同事周*下楼去看。到楼下,看见对方三男一女,其中一矮胖男子手拿棍子,他们和老板游**、阿×吵起来了,房东在劝架,叫他们不要闹事。叶*就回去拿了一根棍子过来,阿***手里抢过棍子打对方矮胖的男子,被游**给拉住了,没打到对方,这样双方就打起来了。我看见叶*和矮胖男子打起来了,叶*把他按在地上,矮胖男子的媳妇就过来拉架。我再看阿**的时候,见他躺在地上,头流了很多血,对方高个拿砖头的男子朝高×肚子踢了一脚,这两名男子就跑了,矮胖男子也想跑,但是没跑了,房东也叫他不要走,后警察来了把他带到派出所了。

5、证人游×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28日17时许,我和弟弟游×1、房东侯*在×村暂住地服装厂前聊天,这时四名男子向我们走来,其中一个矮胖男子手里拿着木棍。四名男子走到我弟弟跟前骂他,我和侯*就上去劝架。侯*对矮胖男子说:“你们有话好好说,不要在我门前闹事。”还是拦不住,他们越吵越厉害。这时我厂子里出来一些工人,也开始劝架,把我弟弟往回拉。对方矮胖男子就拿木棍打了我弟弟脑袋一下,我就去劝拿木棍的男子,他还要打我弟弟,我的左胳膊也被打了一下,当时现场就乱了。我看见我的员工邝×脑袋流血了,我就把他拉开,等我回头的时候,我弟弟就躺在地上,头上流了好多血。在这期间,对方一个高个男子拿砖头要打我,被我母亲给拉住了,高个男子把我母亲给推倒在地上了。我就叫我妻子报警,对方就想跑,拿棍子的矮胖男子被侯*给拉住了,另外三个人就跑了,我对侯*说:“警察马上就到,别让这个人跑了。”我们就把我弟弟和邝×送医院了。另经其对侦查机关提供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指认出6号陈**就是拿棍子打游×1头部的男子。

6、证人叶*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28日12时许,我和我小舅子游×1在×村一家饭店吃饭,后我就回服装厂上班了,游×1还在饭店吃饭。大概过了一小时后,游×1来服装厂找到我并对我说:“走,跟我走。”他就拽着我一块走了,厂里的高*和另外一个同事也过来了。我和游×1进了中午吃饭的饭店,饭店里一男子可能因为我们去闹事,拿起板凳就朝门口扔过来,砸到高*小腿,我看见扔凳子的男子手里还拿着一把折叠刀,高*就把游×1拉到饭店外面,我和另一同事去拉扔凳子的男子,怕他出去和游×1打起来。我俩还不停的劝他,后来过来一名男子(该男子的哥哥)也在劝扔板凳的男子,他就平静了,高*就把游×1带回厂里了。大概16时许,我在车间听见外面很吵,就通过窗户看见中午在饭店那两兄弟还带着几个人,手里拿着砖头、棍子过来了,当时游×1和大舅子游×3在外面,那些人拿棍子指着他们,好像在骂,我马上下楼了,厂里的几名工人也跟着我出来了。对方看我们出来了,以为要打架,他们拿棍子、砖头就打游×1和游×3,我看见中午劝架的的男子拿砖头拍到我父亲邝×的头,当时就流血了,我就上去拉他,这男子就拿砖头要拍我,被我用手挡住了,砖头掉在地上了。我当时有点晕,我和这男子就扭打在一块了,后我就把他按倒在地上。等我站起来,看我小舅子那边的时候,对方那些拿砖头和棍子的人都跑了,我小舅子游×1躺在地上,头上流了好多血,不省人事,高*和我小舅子的母亲也躺在地上,厂里的工人看着被我按住的人,不让他走,后我就报警了,警察来之后,把男子和他媳妇一块带到派出所了。另经其对侦查机关提供的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指认出9号陈**就是用砖头砸其父亲邝×的嫌疑人。

7、证人曾×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28日16时许,我在二楼听见楼下有人争吵的声音,后我就下楼,看到一个陌生男子右手拿着一根棍子,身后跟着两男一女,到我家门口来了,我老公游**和他弟弟游**也在外面,游**在和拿棍子的男子争吵,我老公边推边劝拿棍子的男子说:“你们别闹事,赶紧走。”房东(姓侯)也在劝拿棍子的男子:“年轻人在外面别闹事,闹事都不好。”拿棍子的男子就是不走,就想拿棍子打游**,和拿棍子的男子一起来的两名男子挺凶的,也想打游**的陌生女子在旁边劝三名陌生男子,想拉他们回去,他们不听她的劝说,就开始和游**推推拉拉的。后拿棍子的男子打了游**左肩一下,游**在劝游**时,拿棍子的男子用棍子打他的背部和手,棍子打断后又拿砖头打别人。和拿棍子的男子一起来的两名男子也拿砖头打游**的头部,后游**就被打倒在地上,流了好多血,我姐夫也出来劝架,被四名男子中的一名男子用砖头把头打破了,我们的一个工人高*也被他们打倒在地,穿T恤衫的男子又踢了高*一脚,游**就劝他说:“你们要还这样闹事,警察马上就来了。”我和游**说:“游**都受伤了,流了好多血,赶紧送医院吧。”后跟拿棍子一起来的两个男子就跑了,拿棍子的男子也想跑,被房东拦住了,游**把受伤的人都送医院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另经其对侦查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3号陈**就是用棍子打游**肩部的人。

8、证人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28日17时左右,我在×镇×村一服装厂上班,听到服装厂外很吵,我就下楼看。我看到老板的母亲在劝对方让他们走,对方不走,对方一个矮胖男子手里拿着一根棍子和阿*吵起来,高*和叶*也上来劝对方,对方就是不走。当时我看阿*喝多了,有点站不稳,他想拿棍子被老板游×3给拦住了。后阿*手里拿棍子就去打矮胖男子,没打到对方,对方三个男子就开始打阿*,叶*和高*也拿棍子上去打架了。当时现场比较乱,对方拿砖头的男子在阿*脑袋上连拍三砖头,当时阿*头就流血了,他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叶*的父亲上去拉架,男子就跑了。矮胖男子在旁边和叶*打起来了,打的过程中,两人都没拿棍子,最后两人被劝阻了。叶*和厂里的人就不让矮胖男子走,后就报警了,警察来之后,矮胖男子和他媳妇就被带到派出所了。另经其对侦查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3号陈**就是拿砖头打邝×头部的人。

9、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8日17时许,我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暂住地休息,听见外面有人争吵的声音,我就出去到门外看。我小儿子游×1浑身是血躺在地上,还有一名男子手拿一块砖头要打我大儿子游×2,我就上前把这名男子拦住了,他被我拦住后,就把我推倒在地上,我就晕了过去,之后发生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10、证人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28日16时30分左右,我在家门口站着,看到租我家房子的姓游男子喝多了回来,我就把他劝回家里了。这时有三男一女就往我家这边走,矮胖男子手拿一个镐把边走边嚷,我就过去和他们说:“你们都是老乡,喝酒喝多了别打架。”我推矮胖子让他们回去,矮胖男子就躲我,姓游的也在我身后。我说:“你们离开我门口,别在这打架。”这时矮胖男子把镐把递给矮瘦男子了,他们就在我身边绕,矮瘦男子用镐把打了姓游的一下,镐把就断了,姓游的就去追矮瘦男子,追了十来米左右,被瘦高个男子用砖头拍在脑袋上了,他们三个男的就都从路边拿砖头砸姓游的,姓游的厂子的人看见就过来三四个人拉架,都被他们三个人打坏了,我就躲到一边了,看不清怎么打的,他们也都打乱套了。我看见姓游的、姓高的、姓游的母亲躺在地上了,他们三男一女就开始跑,我就把矮胖男子截住了,没让他走。这时就有人报警了,女的看见矮胖男子被拦住了,就也没有走,一会警察就到了。另经其对侦查机关提供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指认出6号陈**就是2013年9月28日在其出租房外持镐把打姓游男子的较瘦男子之一;指认出3号游×1就是与2013年9月28日在出租房被打伤的男子。

11、证人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28日14时许,在我饭店的两桌人吃饭,三个男子那桌走了两个以后,剩下的有南方口音的矮胖男子把另一桌两个男子叫到一起喝酒。喝酒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并吵起来,有南方口音的矮胖男子当时喝多了,和对方吵了一会,矮胖男子就走了。大约十分钟左右,矮胖男子(带南方口音)带来了三个男子来找对方并发生争吵,然后就都走出饭店,被劝开后他们就都走了。另经其对侦查机关提供的三组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指认出陈**就是2013年9月28日14时许,在大兴区×镇×村饭店与南方口音的矮胖男子吵架的男子;指认出陈**就是2013年9月28日14时许,在大兴区×镇×村饭店与南方口音的矮胖男子吵架的瘦高个男子;指认出游×1就是2013年9月28日14时许,在大兴区×镇×村饭店与他人吵架南方口音的矮胖男子。

12、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8日中午,我和我老公陈**到北京市大兴区×镇×村一小饭店吃饭。进去后有个在那喝酒的男的(自称姓游)叫陈**过去陪他喝酒,陈**就过去了。过去后那个男的就一直骂陈**,还用啤酒瓶打自己的头部一下,我就过去劝,他出去上厕所了,我和陈**也走了。过了一会,我找不到陈**了,我看到超市旁边胡同门口有三四个人围观,我就过去了,看见陈**和在饭店骂他的姓游的男子争吵,我就过去和陈**说:“回家吧,都是出来打工的,有什么话好好说。”姓游的对陈**说:“来,你还想打我。”同时不停的往陈**身上扑,被旁边的人给拉开了,我也拉陈**走,后姓游的哥哥还骂陈**,还对身后的一个男的说:“叫人,拿家伙。”然后那男的就从厂里叫出来六七个人,手里都拿着木棍,去叫人的男的拿木棍冲过来要打陈**,我就过去拦着,那个男的就用木棍打我右小腿一下,我低头揉腿。等我抬起头时,看见姓游的倒在地上,那个叫人的男子趴在陈**身上用拳打他上半身,姓游的哥哥和后来被叫来的几个男的不见了,我就去拉那个叫人的男的,没拉住。这时我发现姓游的男的还躺在地上,头上有血,我就打120了,救护车一直没来,姓游的被他厂里的人拉走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

13、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8日12时许,我和我老婆张*、弟弟陈**、女儿在大兴区×镇×村小饭馆吃饭,碰见×村制衣厂的老板的弟弟也在吃饭,他让我和他喝酒,我陪他喝了一杯白酒和一瓶啤酒后,我俩都喝多了,他就说脏话。我和他说:“别说脏话了,这又不是吵架。”他就转身出去,回来时叫了六七个男的要打我,我和他说:“你咋回事?喝完酒就要打架?”他嘴里骂着脏话,和我互相撕扯着从饭店走到制衣厂旁边巷子里,我对他说:“你太牛了,喝完酒还叫人来打我。”我们互相拽了一下,制衣厂老板的弟弟就被和他一起来的人拉走了。我在饭店门口待了会,我气不过,就叫了两个人和我一起去制衣厂找制衣厂老板的弟弟,我在前面拿着一根镐把,我叫来的两个人跟着我,我妻子不让我去,我没听她的,带着他们两个人向前走了一会,发现制衣厂老板的弟弟,我就到他跟前和他理论,有人拦着不让我过去,我两个就开始辩解。他向厂里叫:“出来给我打。”制衣厂里就出来七个男的,拿棍子打我,我手里的镐把记不清给谁了。七个男子中的两个人把我按倒在巷子的车后继续打我,等我起身后发现有两个人伤着了,后来双方就不打了,跟我一起来的两个人就跑了。对方受伤的人被制衣厂的老板送走了,一会警察就到了。

14、被告人陈**的供述,2013年9月份,我、我哥陈**、我嫂子和我哥家小孩在×镇×村一个小饭店吃饭,我们旁边桌子上的两个男子叫我们过去和他们一起喝酒,我看他们喝多了就没理他们,他们也是附近做服装的,后陈**过去和他们一起吃饭。吃饭中,对方一个男的骂陈**,还骂我让我过去和他喝酒,我过去也骂了他,对方就不高兴了。过了一会,对方就陆续离开了饭店,又过十多分钟,对方叫来五六个人来饭店找我们,想打我们。我们就互相推搡,我嫂子一直拉着,没打起来,对方就走了。我们吃完饭,陈**发现手流血了,我和陈**就想找对方说说,意思是我们受伤了,没占便宜,想和对方和解,把事说开,当时我们约好下午来厂里铺线的两个电工也来了,我们四人去找对方了。到对方厂子后,对方出来五六个男子,还有一个人喊抄家伙,骂陈**的人拿着木棒打了我左肩一下,我在地上找到一块砖头,打了对方脑门一下,后又向对方打了几下,具体打哪我不清楚。对方倒地上了,头部还流血了,之后对方另一个人过来了,我用砖头打对方后脑一下就跑了。第二天我听我嫂子说陈**被抓了。当天晚上陈**回来说警察把他给放了,我以为没事了,就回老家了。2015年5月4日我在太原的一个工厂内上班时就被警察抓了。

15、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110接处警记录,证实曾×于2013年9月28日17时6分报警。

16、太原市公安局×分局×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于2015年5月4日被抓获。

17、×县公安局×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的身份。

18、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陈**于2013年12月31日被上网追逃。

19、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的现场情况。

20、北京市**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证实被害人游×1受外伤致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硬膜外少量出血,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未见阳性体征,多发头皮挫裂伤,长度超过6.0厘米。头部多发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游×1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邝×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1、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谅解书,证实关于被害人游×1的损害赔偿事宜,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陈**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游×1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游×1对被告人陈**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陈**从轻处罚。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能当庭认罪,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陈**从宽处罚。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及对被告人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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