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贾**健康权纠纷一案,李*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贾**赔偿医疗费1864.86元、交通费253元、羽绒服损失800元。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17日17时许,李*与贾**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30号楼门口,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中李*将贾**打伤,贾**也将李*打伤。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李*和贾**分别作出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李*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本院作出(2015)朝行初字第195号行政判决书,变更对李*的行政拘留为一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不服行政判决,提出上诉,北京**人民法院驳回了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李*医疗费、交通费和羽绒服清洗费共计一千六百元;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