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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上诉人中**京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736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上诉人中**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上诉人中**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上诉人中**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8元,由王**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6元,由王**、中国移**有限公司分别负担28元(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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