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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张**、张**、张**因与被申请人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5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张**、张**、张**申请再审称:(一)本案遗产已经灭失,15398号判决书分割了张**所有的4间正房。(二)张**擅自装修的装修费及擅自代张**还的建房发生的债务,应作为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由张**另行主张债权,原判不应将债权混同于继承权。(三)两审判决认定张**对翻建房屋有出资出力没有证据支持。(四)两审均以张**离家多年认定其照顾父母所尽义务较少,不客观不公正。(五)两审判决违背农村一户一宅的土地法的规定,张**两处宅基地,张**没有宅基地。(六)张**离家是因其妻子服毒自杀,精神受到打击,并非不赡养父母。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院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及各方对房屋翻建时出资出力情况,结合张**离家多年,在照顾父母方面所尽义务较少等因素,确定双方对正房享有的份额并无不妥。两**院结合张**、张**、张**、张**的一审委托代理人的陈述,认定张**、张**、张**、张**已经认可同意分担张**装修款1万元的内容,亦无不妥。张**、张**、张**、张**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张**、张**、张**、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张**、张**、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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