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北京**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中国邮政储**门头沟区支行与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公司、三民**限公司与中华**公司、三民**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彩虹集**限公司、中国中**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北京味**责任公司与何七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华**有限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阮**与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鑫源天盛**)有限公司与芮晓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等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张**与威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