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八角西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八角西街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物**有限公司八角西街店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北京物**有限公司八角西街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十三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