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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北京物**有限公司八角西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八角西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八角西街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物**有限公司八角西街店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北京物**有限公司八角西街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十三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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