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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公司来广营店与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限公司来广营店(以下简称欧尚来广营店)因与被上诉人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02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巴**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法官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欧尚来广营店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韦*在一审中起诉称:2014年6月11日,韦*自欧尚来广营店购买了“義利巧克力面包”1个,花费2.6元。该面包外包装上标注有“XX面包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字样。购买后,韦*得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均是针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并非对厂商生产的某一产品的认证。且“義利巧克力面包”上的HACCP标识属于已经超过有效期的标识。欧尚来广营店销售的面包产品外包装标注不当,容易使人产生面包通过上述两项认证的错误理解,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欺诈。故韦*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欧尚来广营店退还货款2.6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增加赔偿500元,要求欧尚来广营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辩称

欧*来广营店在一审中答辩称:涉案巧克力面包是北京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利公司)生产并提供的;该公司持有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2000认证证书的初次发证日期为2007年10月8日,故ISO22000认证是HACCP的延续和升级替代,且ISO22000的有效期至2017年1月9日,故不存在HACCP认证证书过期的问题,涉案巧克力面包不存在虚假宣传;面包上标注的认证字样不会误导消费者指向具体某一产品,面包名字是大字体,认证字样是小字体,不存在使消费者误解产品名字包含认证字样的可能性;义利巧克力面包不存在欺诈行为,韦*亦未受到损失,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综上,欧*来广营店不同意韦*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韦*自欧尚来广营店购买了巧克力面包1个,该店向韦*出具购物小票并开具了发票,购物小票载明:商品名称义利巧克力面包,数量1,金额2.6元。其中,涉案面包的外包装显示,在商品的同一个侧面,用大号字体标注“巧克力面包”,在该标注正下方靠左位置,用小号字体标注“通过”,在“通过”字样右方用更小字体分两行并列标注“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除上述内容外,涉案面包在外包装其他侧面还标注有产品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一审另查,义**司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后,于2007年10月8日取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中载明:兹证明义**司,地址北京大兴工业开发区广平大街1号,下述产品的加工符合HACCP-EC-0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认证范围是面包、糕点生产的食品安全管理活动,有效期至2010年10月7日。**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取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中载明:兹证明义**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360号,生产地址北京大兴工业开发区广平大街1号,下述产品的加工符合GB/T22000-2006/ISO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CNCA/CTS0013-200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烘焙食品生产企业要求》,认证范围是位于北京**业开发区广平大街1号的面包、烘烤类糕点、月饼生产的食品安全管理活动,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再次取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中载明:兹证明义**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360号,生产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大兴工业开发区,下述产品的加工符合GB/T22000-2006/ISO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CNCA/CTS0013-200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烘焙食品生产企业要求》,认证范围是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大兴工业开发区,义**司下属分公司义**司生产基地的生产车间的面包、烘烤类糕点、月饼生产的食品安全管理活动,有效期至2017年1月9日。

一审诉讼中,欧*来广营店提交了一份北京五**限公司出具的《关于HACCP体系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说明》及GB22000摘录,证明ISO22000认证包含了HACCP的认证内容。该情况说明载明:HACCP体系认证依据为GB/T27341-2009标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依据为GB/T22000-2006标准,两个标准均运用了HACCP原理,且GB/T22000-2006标准整合了国际**委员会(CAC)制定的危害与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和实施步聚。韦*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韦*自欧尚来广营店购买面包,欧尚来广营店向韦*出具购物小票及发票,双方之间形成食品买卖关系,该买卖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本案焦点在于,涉案面包外包装所标示的内容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是否属于欺诈。

首先从外包装的内容完整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涉案面包的外包装除分行标注“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外,《食品安全法》要求标注的内容完整齐全。即使不标注“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内容,消费者也能够从其他标识要素中获得关于食品的全部信息。故可以认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主要是在其他标识内容完整无缺的基础上,对产品进行的宣传,既不能代替其他内容,也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能够代替其他内容的误解。其次从文义上分析。虽然“巧克力面包”与“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处于包装的同一个侧面,但字体存在巨大差异,更为关键的是,无论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还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指向的均是“管理体系”,即企业关于产品质量的一整套的管理制度、流程等,具备正常认知能力的普通消费者仅从文义出发也不会将对“管理体系认证”理解为对特定具体产品(如涉案面包)的认证,故该种标注并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不会使一般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最后从内容真实性来分析。涉案面包的生产者义**司已经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并获得了认证证书,该证书在有效期内,义**司有权利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内容,其前缀主语不言而喻,其目的在于显示其食品生产体系得到权威机构认可,这属于正常的宣介推销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更非对消费者的欺诈。

但是,涉案面包上同时标注有“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2014年6月11日韦*购买涉案面包时,义**司的该项认证已经超过了有效期限。欧*来广营店虽然辩称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已被标准更高、更全面的ISO22000体系所替代,且义**司已通过ISO22000认证且在有效期内,其一,一般消费者通过日常途径难以接触或获取关于HACCP体系与ISO22000体系之间关系的知识,销售者也不应苛求一般消费者具有此种专业知识和理解水平;其二,无论HACCP体系与ISO22000体系关系如何,在商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已过期的认证标准仍属不当,尤其是在该认证直接指向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时,此种标注行为会造成缺乏专业知识的一般消费者的误解,已经构成欺诈。故韦*要求欧*来广营店退还涉案面包货款并增加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欧尚来广营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韦*货款2.6元;二、欧尚来广营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韦*赔偿金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诉称

欧*来广营店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中,欧*来广营店提交的3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经充分证明了HACCP不存在过期的问题,但一审法院仍认定HACCP为已过期的认定标准。第1个证书是HACCP认证,第2、3个证书系ISO22000认证,其中ISO22000认证标准整合了HACCP体系和实施步骤。上述3个证书的初次发证日期均为2007年10月8日,说明这3个证书是同一个证书的升级替代关系,其作用和效力是一致的,是有效延续的,故不存在HACCP认证证书过期的问题。2.一审法院认定在涉案商品上标注HACCP的行为构成欺诈,属认定事实错误。HACCP认证并未过期,只是升级为标准更高的ISO22000认证标准,在义**司已持有ISO22000认证标准的情况下,没有必要标注标准较低的HACCP来欺诈消费者。而且,本案的情形不符合欺诈的法定构成要件。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欧*来广营点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欺诈行为,韦*也没有实际损失,故一审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判令欧*来广营店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属于适用法律不当。综上,欧*来广营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韦*的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韦*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韦*服从一审判决。其针对欧*来广营店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韦*提交的购物小票、发票、涉案巧克力面包、食品外包装复印件,欧尚来广营店提交的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关于HACCP体系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说明》、GB22000摘录以及双方当事人一、二审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面包上标注“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是否构成欺诈以及欧*来广营店是否应退还韦*货款并增加赔偿。2014年6月11日韦*购买涉案面包时,义**司的HACCP认证已经超过了有效期限。欧*来广营店虽然辩称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已被标准更高、更全面的ISO22000体系所替代,且义**司已通过ISO22000认证亦在有效期内,但是一般消费者通过日常途径难以接触或获取关于HACCP体系与ISO22000体系之间关系的知识,而且无论HACCP体系与ISO22000体系关系如何,在商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已过期的认证标准仍属不当,此种标注行为会造成缺乏专业知识的一般消费者的误解,故一审法院认定在涉案面包上标注“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已经构成欺诈,并无不当。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欧*来广营店退还韦*涉案面包货款并增加赔偿500元,于法有据,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欧*来广营店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限公司来广营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限公司来广营店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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