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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有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14]第108505号关于第10789051号“沙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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