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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与上诉人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总社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8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上诉人白**、上诉人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总社均于2015年3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上诉人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总社申请撤回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白**、上诉人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总社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白**负担5元(已交纳),由中国**行社总社负担5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白**负担5元(已交纳),由中国**行社总社负担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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