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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杨**、杨**与杨**、侯*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杨**、杨**、杨**因与被申请人杨**以及一审被告侯*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4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称:(一)本案历经多次诉讼,关于本案所涉0958号公证书不存在一审判决所谓的程序和内容上的“问题”,本案经公证的遗嘱内容明确、真实、合法、有效;(二)本案遗嘱依法不应当保留杨*的遗产份额,因为杨*是企业退休人员,与妻子离婚,对成年儿子没有抚养义务,不应当适用《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三)杨*生前遗弃被继承人张*,依法不能享有继承权。综上,再审申请人请求依法查清基本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审法院注意到在遗嘱办理公证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对此再审申请人亦表示存在瑕疵事实,但原审法院均未对公证遗嘱的效力予以否定,另原审法院查明杨*在其母张*订立遗嘱时已经确定为残疾人,虽然有900余元养老金领取,但是身患多种疾病,且有一子需要抚养。在此基础上,综合考察杨*的生活状况以及杨*并未放弃继承的事实,考虑为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原审法院判决遗嘱财产的六分之一归杨*5(杨*已故)所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关于遗嘱不存在法律瑕疵、遗嘱合法有效的辩称并不成立,其关于杨*没有抚养儿子以及遗弃张*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杨**、杨**、杨**、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杨**、杨**、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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