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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韩**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8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许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96元由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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