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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发有限公司与宫岛阳子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北京天**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申请执行宫岛阳子(2006)京仲裁字第058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过程中,天**公司以该案自立案至今未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公司称,该执行案件自2006年8月22日立案以来至今未执行完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2006)京仲裁字第0581号仲裁裁决。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天**公司与宫岛阳子因《北京双裕小区(裕*花园)房屋销售合同书》产生争议,2006年6月6日,北**委员会作出(2006)京仲裁字第05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依法解除;(二)宫岛阳子将北京市顺义区XXX单元501号房屋返还给天**公司;(三)天**公司从宫**子处收取的定金20000元整不予返还;(四)驳回天**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宫岛阳子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天**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06)二中执字第911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天**公司所提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审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天**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华人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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