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严**酒后驾驶白色思铂睿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车主北京山**限公司)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燕京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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