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北京世**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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