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润**限公司与武锅集团江**京销售中心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润**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锅**北京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武锅**北京销售中心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武锅**北京销售中心系第三人武锅集团江东**件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第三人武锅集团江东**件公司为(2015)大执字第324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应当按照案件相对人的人数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