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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范**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19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范**申请再审称:(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申请人垫付了相关的医疗费用。根据工伤保险项目支付规定,某些医疗项目不在工伤保险支付范围之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拒付的医疗费用3102.02元,一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及证据的基础上就予以驳回,显然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伤鉴定补正材料而出差的差旅费,一审法院认定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违背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三)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一审判决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违背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四)二审法院因申请人迟到庭,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上诉按撤诉处理,这不仅是对法律规定的任意适用,而且对申请人极不公平,增加了申请人的诉累。1.二审开庭的当天,申请人由于身体不适加之两会期间的交通管制,造成申请人延迟了到庭时间,并非是申请人在整个开庭时间内,拒不到庭。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的延迟到庭,构成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是不适当的,是强制性剥夺申请人在二审的诉讼权利。2.申请人到二审法院后,多次打电话联系主审法官,了解开庭情况,均未得到回复。这种做法不仅违反职业道德,而且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范**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合法理由。二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范**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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