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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村民委员会与北京市昌**容服务中心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土**委会)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02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土**委会之委托代理人王**、熊**,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容服务中心之委托代理人李**、张**,北京昌**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王*在本案诉争的《垃圾清运及消纳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北京昌**服务中心土沟新村项目部”的公章,要查明《垃圾清运及消纳协议》的权利义务主体以及该协议的履行情况等案件基本事实必需追加相应合同履行主体参加诉讼。鉴于本院二审不宜直接处理,故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024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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