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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与陈x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少民初字第16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陈**在原审法院诉称:2014年8月2日下午,陈**在其母陪同下,到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进行户外拓展活动,门票价格20元/人。陈**按规定购买了入园门票。14时许***在进行滑锁时,不慎摔下,由于下面的安全网网眼过大,造成陈**腿部摔进网眼内,导致腿部受伤。当时陈**被送往北京市**抢救中心,后转至北**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中下骨折。陈**共支付治疗费10万余元,其中由被告垫付了2万元。经鉴定,陈**构成十级伤残。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陈**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陈**多次与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协商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赔偿陈**医疗费80943.43元、护理费1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87820元、鉴定费2857.4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以上共计252720.86元。

一审被告辩称

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在原审法院辩称:在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经营场所每项拓展活动都有安全提示标语、安全防护网等保障设施,并有相关人员在现场值守提醒,园区已经尽到保障义务,10年都没有发生过事故。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一定责任,陈x1当时13岁,已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在家人的陪同下游玩,陈x1父亲提起陈x1之前动过手术,身体机能上可能并未完全康复,在这种情况下出游本身具有监护责任。不认可陈x1在小汤山治疗的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日下午,陈**随其母到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处消费玩耍。陈**在进行滑索活动时,双手抓住滑索的把手向下滑,在此过程中不慎摔到滑索下部的防护网上,腿卡在防护网中受伤。事故发生后,陈**至北京市**抢救中心、北**潭医院、北**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医嘱”出院后注意患肢制动”,陈**为此住院9天,花费医疗费74767.15元、矫形器费用600元,为多次往返医院花费救护车费用7725元。2015年7月31日,陈**至北京**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1、右股骨中下段骨折2、继发性单侧膝关节病3、腰椎侧弯4、右股骨中下段术后5、感冒”,建议”有条件继续康复治疗和锻炼;病情变化及时就医”,陈**为此住院33天,花费医疗费14393.93元,陈**认可其中88.13元系为治疗感冒所支出。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为陈**垫付了2万元费用。2015年11月13日,北京市**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陈**致残程度等级为十级伤残,陈**为此支出鉴定费2857.43元。

根据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提供的照片,涉案游乐设施为一滑索式设施,儿童需抓住把手沿绳索滑动,绳索下方为一防护网。陈**、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均认可事故发生时只有绳索上的把手,并没有其他固定设备。陈**主张事故发生时其母在该游乐设施旁,没有工作人员在现场引导看护,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主张事故发生时有工作人员进行值守。事故现场有告知牌,内容为”儿童滑索10-15岁(有高空运动危险)1、滑索时需双手抓牢。身体自然下滑,严禁向下冲击。2、只能单人滑,严禁双人或多人同时滑索。3、严禁推搡、打闹,防止摔伤。4、只供10岁-15岁儿童游乐,须由亲属监护,注意安全。5、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医药费、误工费等自负”。

陈x1主张受伤期间由其母亲崔x进行护理,并提供了北京市昌**生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崔x自2013年7月1日起在小汤山镇政府食堂担任冷荤师工作,平均月收入为3040元,但并未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

陈x1主张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提供了北京市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其父母在北京的暂住证、其父母与北京市昌**生管理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

原审法院经核实,陈x1各项合理损失为:医疗费97397.95元(含矫形器费用600元、救护车费用7725元)、护理费9000元(酌定,100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100元/天42天)、营养费900元、交通费200元(酌定)、残疾赔偿金87820元(43910元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857.43元,以上共计207375.38元。以上费用未扣除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垫付的费用。

上述事实,有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矫形器发票、证明、暂住证、劳动合同、照片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提供的滑索设施仅有把手,并无任何固定设备,存在极大的致害风险,虽安装了防护网,但防护网并未起到防止危险发生的作用,故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存在疏漏,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设置了风险告知牌,陈x1的监护人在明知滑索存在一定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同意陈x1参加此项活动,现陈x1在滑索过程中受伤,陈x1的监护人亦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法院根据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的过错程度,确定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承担80%的责任。

陈x1主张的各项费用,医疗费一节,根据陈x1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救护车费用票据、矫形器发票数额确认;护理费一节,因陈x1并未提供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法院根据陈x1的伤情,参照《北京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及市场护工价格酌情支持其90天的护理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节,根据陈x1住院时间酌情确定;营养费一节,根据陈x1的伤情对陈x1主张的900元予以支持;交通费一节,因陈x1往返医院进行治疗大部分使用救护车,故法院仅支持其未使用救护车就医的交通费,根据就医时间、就医次数、方式等酌情确定为200元;残疾赔偿金一节,虽陈x1属于农业户籍,但陈x1父母均在京工作,收入来源于非农职业,陈x1随其父母长期在京生活,可以适用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法院根据陈x1的伤残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后续治疗费一节,因费用尚未发生,具体数额尚不能确定,故法院不予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给付陈x1的具体数额,应当扣除已经支付的2万元。陈x1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辩称陈x1自身身体机能尚未完全康复,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陈x1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十四万五千九百元零三角;二、驳回陈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后,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不服,以承担赔偿比例过高,护理费费用过高,小汤山医疗费用、精神抚慰金不应该赔偿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陈x1同意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作为经营性质的组织,其提供的滑索设施仅有把手,并无任何固定设备,存在极大的致害风险,虽安装了防护网,但防护网并未起到防止危险发生的作用。陈x1在随其母到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处消费玩耍时双手抓住滑索的把手向下滑,在此过程中不慎摔到滑索下部的防护网上,腿卡在防护网中受伤。由于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在经营滑索式设施过程中存在安全疏漏,故其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妥,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的上诉请求,经本院审查,理由不充分,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四十六元,由陈x1负担一千元,已交纳;由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负担一千五百四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一十八元,由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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