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宸建**限公司与被告安**有限公司、许**、未昌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宸建**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宸建**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华宸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二百七十一元,由原告华宸建**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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