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九十二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与陈x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北京**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北京**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村民委员会与北京市昌**容服务中心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范**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华宸建**限公司与安徽顺**限公司、许**、未昌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北京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师**、贾**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梁*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