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诉被告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84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924元,由原告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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