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发展**北京分行与林来强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广发**北京分行与被告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的(2009)东民初字第5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发银**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给付人民币1.712843万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09)东民初字第5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