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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淮清等与北京**医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淮清、刘**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医**协和医院(以下简称北**医院)、北京**医医院(以下简称东**医院)、北**医院(以下简称老年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99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于**、刘**于2014年7月2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称:于**与刘**系夫妻关系,儿子于*2008年10月29日因感冒发烧住进了中国人**附属医院,后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2009年1月23日康复出院。2009年5月12日于*住进东**医院,出现病危症状,于2009年7月8日转入北**医院治疗,2009年7月12日北**医院称已无法抢救,后转入老年医院,当日下午5点于*因中毒性休克死亡。2009年7月,于**、刘**将东**医院、北**医院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后因无老年医院病历无法进行司法鉴定为由,于2012年12月1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于**、刘**的起诉。综上,因东**医院、北**医院在对于*的诊疗行为中存在重大过错,造成于*死亡。为此于**、刘**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北**医院、东**医院、老年医院赔偿于**、刘**1万元等。

一审被告辩称

北**医院在一审法院辩称:于淮清、刘**的主张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已于2009年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已经生效,于淮清、刘**没有权利再次就同一事实1起诉。

东**医院在一审法院辩称:答辩意见同北**医院。

老年医院在一审法院辩称:于淮清、刘**与北**医院、东**医院的纠纷已经法院审理完毕,于淮清、刘**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仅有老年医院作为被告,那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另,于淮清、刘**现在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涉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淮清、刘**曾于2009年在一审法院对北**医院和东**医院提起诉讼。2012年12月18日,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2009)东民初字第07740号民事判决书,以于淮清、刘**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为由,判决驳回于淮清、刘**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于淮清、刘**在上述判决生效后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赔偿,其针对北**医院和东**医院的起诉属于对生效案件的重复诉讼,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于淮清、刘**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5年9月裁定:驳回于淮清、刘**对中国医学科学院北**医院和北京市东**医院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于**、刘**不服一审裁定,以此次诉讼增加老年医院为被告,是一个新的诉讼,一审法院以一事不再理驳回于**、刘**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辩称

对于于淮清、刘**的上诉,北**医院和东**医院、老年医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淮清、刘**曾于2009年在一审法院对北**医院和东**医院提起诉讼,2012年12月1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2009)东民初字第07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驳回于淮清、刘**的诉讼请求,于淮清、刘**在上述判决生效后提起本次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属于重复起诉,故一审法院驳回于淮清、刘**的起诉并无不当,所作裁定应予维持;于淮清、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所提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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