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王**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王**、北京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铁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之委托代理人郑**、舒婧,被告王**、被**公司委托代理人席维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被告王**承接被告信**司的施工工程,雇用我从事瓦工工作;2015年4月至9月间,被告王**应给付我工资15000元。此款经我与二被告索要未果。现要求二被告给付我工资1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因被告信**司未向我结算工程款,故我无钱支付所欠原告工资。

被告信**司辩称:同意向被告王**支付10万元工程款先行发放工人工资,余款分期给付。现我公司没有能力结算全部工程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起,被告王**以河北省乐**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被告信**司的建筑施工工程。雇用原告从事建筑工程的瓦工工作;2015年4月至9月间,被告王**应给付原告工资15000元。此款经原告与被告索要,被告王**以无钱给付为由拖欠至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工资给付期限及数额问题,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

另查:被告信**司与被告王**尚未结算全部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工资欠款表、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被告王**承建的被告信**司施工工程付出了劳务,双方的劳务(雇佣)合同即成立,被告王**应及时给付原告工资。因被告信**司属于工程的发包方,且其尚欠被告王**工程款,故被告信**司应在欠被告王**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给付原告赵**工资一万五千元;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原告赵**系缓交),由被告王**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