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古将村民委员会认为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古将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古将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古将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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