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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9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章*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一十三元,由章*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零六元五角,由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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