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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智**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闫**、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视智**司之委托代理人邱**、周*,亚洲**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中**公司起诉称:2013年8月,中**公司与亚洲**公司通过快递形式签订了《香港范节目代理发行合同》(以下简称《发行合同》,约定亚洲**公司制作的香港范电视节目授权中**公司在中国大陆全境独家代理发行,发行数量为30家省级和市级,代理发行的期限为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亚洲**公司支付中**公司30家电视台发行以及监播费用、全年服务费共计30万元,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支付12万元,完成30家播出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支付12万元,全年监播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支付剩余款项6万元。同时亚洲**公司须将生效合同的副本一份交给中**公司留存。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公司按照约定与各省级与市级电视台洽谈香港范节目播出事宜,截止2013年11月8日,中**公司按照约定发行完成了33家电视台的发行工作,但是亚洲**公司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12万元的合同款,并未将所签署的合同副本交给中**公司备案。后2013年11月26日,亚洲**公司违反发行合同规定,擅自向各电视台发送了停止供片的通知。各电视台不断向中**公司反映该情况,中**公司才得知亚洲**公司停止了香港范节目的供片。综上,亚洲**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各大电视台对于中**公司严重不满,导致公司发行业务收到了严重的以影响,几乎处于停滞状态,针对上述情况,中**公司诉至本院,要去:1、解除中**公司与亚洲**公司于2013年8月8日签订的《香港范节目代理发行合同》;2、亚洲**公司一次性支付合同的剩余款项18万元及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4日至实际支付日、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3、亚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

亚洲**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发行合同,但是不同意支付中**公司的剩余合同款、利息和赔偿金。2013年8月双方签订的发行合同中约定,中**公司以亚洲**公司的名义与各电视台联系合作意向及洽谈监播费用,并且负责协调合同的签订、节目发行后以及后续电视台插播广告的台里审批手续,播出证明的收集整理、收视率的数据提供以及广告信息抓取数据的提供,中**公司承诺在三个月内完成任务。合同签订后,亚洲**公司向中**公司支付了12万元合同费用,但是中**公司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截至今日,亚洲**公司通过中**公司一共签订了17份播出合同,但是即使这17份合同中仅有三份是按照合同约定与各电视台签订的合作协议(其中两份缺失合同必要条款,处于合同效力待定状态);另有14份合同均是与各电视台广告公司、总编室、文艺部等非适格的法律主体签约,严重违背合同的目的和约定。此外,中**公司也没有负责节目的发行工作以及后续电视台插播广告的台里审批手续、播出证明的收集整理、收视率数据的提供(以书面形式)以及广告信息抓取数据的提供,故请求法院判决中**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服务费12万元。

被告辩称

中**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不同意亚洲**公司的反诉请求。中**公司已经实际完成了与33家电视台签订合同的任务,而非亚洲**公司所称的仅有17家,其中提供了播出合同的有22家,合同已经签订但是未能提供的有4家,因亚洲**公司原因未能签订的有7家。已经签订合同的25家电视台,该25份合同已经生效切实际履行。这些合同都是由亚洲**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将合同发给电视台,由电视台县签字盖章再快递给亚洲**公司签字盖章,因此亚洲**公司对于合同的每一份条款均是没有异议的。亚洲**公司现在提出并非跟电视台签订,但是在当时签订的时候,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将其异议提供中**公司协调,足以说明当时亚洲**公司当时对于签订主体是认可的。因为每家电视台都设置了相应的部门,每个部门都是有相应的职责,每个电视台也根据自身情况赋予了本台相关机构洽谈签订节目引进事宜及合同签订的职责。根据行业惯例亚洲**公司与电视台购编中心、总编室、新闻综合频道、文艺部、编审中心、电视台节目部、旅游频道、广告中心、广告部、生活频道等内设机构签订的合同不存在人为问题,亚洲**公司对于上述情况也是非常了解的,因此签订合同的时候未提出任何异议。另外,后期中**公司向每家电视台发送了停播函的抬头名称也是针对湖**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黑河**中心、湘**电经济频道等,从而也进一步说明了亚洲**公司对于上述播出合同签订方效力主体的认可。关于亚洲**公司称中**公司未能负责节目发行工作后续电视台插播广告的台里审批手续、播出证明的收集整理、收视数据的提供以及广告信息抓取的提供的问题,截至2014年7月31日,亚洲**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插播广告,因此不存在广告审批和广告信息抓取的提供情况,对于收集整理播出证明、收视数据的提供,因发行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中**公司的惯例是在节目播出了一个完整季度后,在要求电视台出具盖章的播出证明及相关的数据信息。香港范节目最早是在江**电视台、湖**电视台、湖**电视台、湖**电视台、黑龙**视台播出,开播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中**公司也在积极地开展收集整理播出证明、获取电视收视数据工作,按时亚洲**公司在播出两个月不到、在中**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停止供片,中**公司不能正常的按照合同开展工作。对于已经支付了合同款12万元,中**公司已经支付了四家电台的监播费,后续款项亚洲**公司没有支付因此中**公司也没有支付电视台监播费。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亚洲**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8日,亚洲**公司作为甲方与中**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发行合同》,约定:甲方制作的电视节目名为香港范(下称节目),每期时长30分钟,全年260期,甲方授权乙方代理发行该节目,代理发行区域为中国大陆全境,发行范围为省级和市级电视台(见附表),发行数量为30家省级和市级电视台,代理发行的性质为独家,代理发行期限为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发行节目,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与各电视台联系合作意向及洽谈监播费用,并且负责协调合同的签订,甲方负责合同的签订,由乙方负责支付平台监播费,甲方须将一份生效合同副本留给乙方留存备份;供片由甲方负责,包括节目包装、复制、如期快递节目给各电视台;乙方负责节目发行工作以及后续电视台插播广告的台里审批手续、播出证明的手机整理、收视率数据的提供(书面形式)以及广告信息抓取的提供;甲方支付给乙方30家电视台发行以及监播费用、全年服务费共计30万元人民币,乙方承诺三个月完成发行任务(以确定电视台播出意向,开始审阅并快递合同作为完成发行的时间点);如果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模式谈妥电视台播出事宜后,因甲方原因不能签署播出合同的,乙方发行任务视为完成;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提供节目,保证不会中断供片;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百分之四十的预付款即12万元人民币给乙方,当完成30家电视台播出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需支付总款额的百分之四十即12万元人民币给乙方,当完成全年监播任务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款项6万元给乙方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亚洲**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向中**公司支付了首期合同款12万元。

针对发行合同履行的情况,中视智**司分别向本庭提供了亚洲**公司与以下电视台或部门签订的香港范栏目合作协议:1、南**电视台;2、鄂州广播电视台;3、湖**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4、广东数**限公司;5、荆门广播电视台;6、上**视台;7、舟山广播电视总台;8、吕梁广播电视台;9、邯**视台;10、荆**视台;11、黑河**告中心;12、七**视台;13、衡阳电视生活频道;14、鸡**视台文艺部;15、双鸭山广播电视台;16、佳**视台;17鹤岗市广播电视台。亚洲**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的意见如下:1、真实性认可,但合同复印件不完整,且南**电视台的签约主体为南**电视台节目购编中心,与合同约定的发行范围为省级和市级电视台的约定不符;2、真实性认可,但是签约主体为鄂州广播电视台总编室,与合同约定的发行范围为省级和市级电视台的约定不符,通知所签合同中的精选频道并不存在。3、真实性认可,但是签约主体为娄**视台综合频道,与合同约定的发行范围为省级和市级电视台的约定不符。4、真实性认可,但是该合同为中视智**司与广东数**线公司签约,与亚洲**公司无关。5、真实性认可,但是合同盖章为娄**视台新闻综合频道,与合同约定的发行范围为省级和市级电视台的约定不符。6、真实性认可,但是签约主体为上**视台总编室,与合同约定的发行范围为省级和市级电视台的约定不符。7、真实性认可,但是没有提供合同完整复印件,同时合同缺少合同期限,签约主体为舟山电视群岛旅游频道,与合同约定的发行范围为省级和市级电视台的约定不符。8、真实性认可,但是没有提供完成合同复印件,合同仅有亚洲**公司的盖章,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播出频道。9、真实性认可,没有提供合同完整的复印件,盖章仅有亚洲**公司的盖章,签订主体为邯**视台总编室,与合同约定的发行范围为省级和市级电视台的约定不符。10、真实性认可,但是没有提供完整合同的复印件,合同第一条条款填写不完整,亚洲**公司不能提供荆**视台盖章后的回邮,合同尚未成立。11、真实性认可,但是签约主体为黑河**告中心,与合同约定的发行范围为省级和市级电视台的约定不符;12、真实性认可,但是签约主体为七**视台广告部,与合同约定的发行范围为省级和市级电视台的约定不符,同时合同没有明确合同期限、播出时间、播出频道广告投入等内容。13、14、15、16均真实性不予认可,未与协议中的电视台及频道达成合作协议;17、真实性不认可,该协议与亚洲**视公司提供的合同主体一致,但是部分条款内容不同。

庭审中,亚洲**公司向本庭提交了播出合同17份,签约主体和盖章分别为1、荆**电视台,盖章为荆**视台电视节目合同专用章;2、鄂**电视台,盖章为鄂**电视台总编室;3、邯**视台,盖章为邯**视台总编室;4、鹤岗**视台,盖章为鹤岗**视台;5、黑河**告中心,盖章为黑河**告中心;6、湖**电视台数字电视节目部,盖章为湖**电视台数字电视节目部;7、佳**视台,盖章为佳**视台总编室;8、湖**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盖章为娄**视台新闻综合频道;9、吕**电视台,盖章为吕**电视台;10南通广播电视台,盖章为南通广播电视台节目购编中心;11、平顶**视台,盖章为平顶山市广播电视编审中心;12、七**视台,盖章为七**视台广告部;13青海广播电视台,盖章为青海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14、上**视台,盖章为上**视台总编室;15、绥**视台,盖章为绥**视台文艺部;16、湘潭广电经济频道节目部,盖章为湘**视台经济频道;17舟山广播电视总台,盖章为舟山电视群岛旅游频道。但表示上述合同的签约主体均不适格,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中**公司另向本庭提交了辽**电视台城市频道、景**视台、湘**视台于2014年2月28日出具的证明,均记载上述电视台已经同中**公司协商一致,同意采取广告贴片模式播出香港范节目,每周播放五期,但是由于亚洲**公司单方面一直不签订播出协议,虽经中**公司多次协调最终没有签订播出协议。中**公司另提供了部分QQ聊天记录及电子邮件,证明亚洲**司公司自主与镇**视台、齐**电视台、广东中**电视台、甘肃导视进行沟通,但是中**公司认为依据发行合同中**公司是发行独家发行方,因此上述合同属于中**公司完成的范畴,亚洲**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此外,中**公司还提供了2013年12月26日亚洲**司公司向荆**电视台、湖**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黑河**广告中心、湘**电经济频道、七**视台、广东数**线公司、青**电视台、湖**电视台数字电视节目部发出的《香港范》节目停止供片的通知复印件,通知均载明由于亚洲**公司战略方向调整,只能提供62集《香港范》节目,对此给贵台节目编排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中**公司上述停播函一共发送了18家,其公司只能取得其中的8家。亚洲**公司对于上述发送给8电视台的停播函表示认可。对于上述停播行为,中**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亚洲**公司发送了关于《香港范》节目停止供片通知的意见函,要求亚洲**公司继续履行《发行合同》,将其与各电视台的播出合同盖章并快递给电视台同时给中**公司留下副本,要求亚洲**公司继续履行与各电视台签署的播出合同,按时按质量向各电视台提供香港范节目,不能中断供片,并支付剩余发行合同款18万元,并对于中**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进行赔偿,并提供了相关的人员工资、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房租、技术费、人员社保、会计代理费等票据予以证明其损失金额,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庭向中**公司主张的与亚洲**司公司签署播出合同的电视台发函,核实《香港范》栏目的播出情况,收到了平顶**视台、湖**电视台数字电视节目部、上**电视台、青**电视台的回函。其中平顶**视台回函称没有与亚洲**公司签署过香港栏目合作协议,香港范节目没有在该台播出过。湖**电视台数字电视节目部回函称其与亚洲**司公司于2013年9月签署了香港范栏目合作协议书,合作方式为免费播出,该节目于2013年11月6日至2013年12月22日在该台碟市频道播出,共播出35期。上**电视台回函称该单位存在总编室这一部门,该部门为负责节目引进的部门,有独立公章,公章经**安部备案,该单位自2013年9月确实与亚洲**公司签署过《香港范》栏目合作一年的协议,该节目自2013年9月16日起,在该台影视文化频道周一到周五的13:50-14:20时段播出,播出时间大约几个月,到节目提供方因故停止供片为止。青**电视台回函称该台都市频道于2013年10月1日与亚洲**公司签署过香港范栏目合作协议,并于同日播出该节目,后接到北京中**媒公司通知,于2013年12月13日停播该节目。

上述事实,有《发行合同》、香港范栏目合作协议、证明、停止供片的通知、意见函、电视台回函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公司与亚洲**公司签订的发行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亚洲**公司向中**公司支付了首期合同款12万元,现本案的焦点在于剩余的18万元是否满足的付款条件。依据合同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亚洲**公司应在中**公司当完成30家电视台播出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合同款12万元,现依据双方在庭审中提交的播出合同共计22分,亚洲**公司虽然对于上述部分合同的盖章主体产生异议,但本庭注意到上述盖章主体均为电视台的总编室或编审中心或下属频道等内设机构,结合本院收到部分电视台的回函中对于内设机构签订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我国现行电视台栏目采编的相关行业惯例,加之上述合同中亚洲**公司均加盖了公章,亦没有对于签约主体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于上述22份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述合同视为中**公司完成的发行工作量。此外,辽**电视台城市频道、景**视台、湘**视台于2014年2月28日出具的证明,均载明已经同中**公司协商一致,同意播出香港范节目但是由于亚洲**公司单方面原因没有签订协议,依据中**公司与亚洲**公司的合同约定,上述情形视为中**公司已经完成了发行工作。针对中**公司提供的QQ聊天记录以及邮件,本庭无法核实该聊天主体的真实性,且即使聊天记录存在,亦不能将其视为中**公司完成的发行工作。综上,依据现有证据可知,中**公司完成了25家电台的相关发行工作。虽然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第二笔合同款的支付条件,但在约定的代理发行期届满之前,亚洲**公司于单方终止了香港范栏目的供片工作,故此后中**公司亦没有继续完成发行工作的条件,故本院酌情对于其已经完成的部分按比例支付合同款10万元。对于剩余合同款,明确约定为完成全年的监播任务后支付,现中**公司因供片的终止未进行上述工作,故本院对于该部分合同款不予支持。针对中**公司主张的利息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针对中**公司的有关经济损失的问题,中**公司提供的有关税款、工资、交通费、招待费、办公费、房租、技术费、人员社保、会计代理等均不能证明该部分费用支付是由于亚洲**公司终止供片导致其额外发生的损失,故本院对于该项损失不予支持。因双方现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合同自动终止,无须解除。针对亚洲**公司反诉要求返还合同款的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深圳市**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中**有限公司合同款十万元;

二、驳回北京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深圳市**媒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元,由北京中**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七百五十元(已交纳),由深圳市**媒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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