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王**、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89元,由杨**负担1251元(已交纳),由王**、司*负担2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85元,由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443.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