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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王**、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89元,由杨**负担1251元(已交纳),由王**、司*负担2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85元,由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443.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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