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必**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昌**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奤夿屯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孙**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丕收、委托代理人冯**,被告(反诉原告)奤夿屯村委员的委托代理人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必**公司诉称:我公司与奤**委会管理的养老产业园会员服务中心于2013年8月8日签订了一份《伊舍小区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该协议约定,我方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奤夿屯村养老产业园的伊舍小区停车场进行管理,维护停车场设施及治安秩序。我公司的主要义务是:购买停车管理的设备设施;雇佣员工,所有员工每月工资总额46000元,我公司将停车场全部收入上交给奤**委会,其下月初拨付上月的工人工资,再由我方支付给工人;支付停车场公共停车责任保险费;承担车场各项税务支出。双方约定,车场收入及盈利分成模式是:停车场收入-员工工资-固定资产折旧=车场盈利,我公司缴纳营业税及车位责任保险后,车场盈利按照我公司六成、对方四成分成。截止到2014年4月11日,该车场办理了停车收费服务卡548张。每张卡每月服务费100元,每张卡服务5个月,合计270000元。办卡时,是奤**委会拿着我公司的票据开收据收款。从2014年2月1日起,奤**委会以各种理由拒不拨付工人工资,导致我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我公司多次与其协商,其不仅不支付工资,还要求我公司退场。无奈之下,我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奤**委会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双方于2014年4月11日办理停车场管理交接手续。奤**委会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解除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2月1日至4月11日期间的工人工资108200元;3、被告返还原告信誉保证金35000元;4、被告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期间停车场分成44000元;5、被告支付原告购买停车管理远程控制系统及蓝牙卡以及其他配套设施费用共计59700元;6、被告支付停车服务卡押金款54800元。庭审中,必**公司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原被告解除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三联收据100本;3、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4月11日工人工资106000元;4、被告返还原告信誉保证金35000元;5、被告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4月11日停车场收入分成9930元;6、被告支付原告购买停车管理远程控制系统及蓝牙卡费用63200元;7、被告返还停车服务卡押金32500元。

被告(反诉原告)奤**委会辩称:不同意必**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伊舍小区停车场管理协议后,必**公司提供的管理人员人数自始至终没有达到约定的23人,年龄都在50岁以上,与协议约定不符。必**公司在协议履行期间,存在大量违规违纪行为。从2014年1月至3月,必**公司违纪扣分情况严重,由于其管理不善,给业主造成损失,也给我方造成影响恶劣。合同解除是因为必**公司违约所致,因此其支付的设施费用不应由我方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奤**委会提出反诉称:2014年3月19日,必**公司向我方提出解除合同并退场,导致我方不得不高价聘请其他公司来合作,我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应由必**公司承担。蓝牙卡押金是会员向我方缴纳的押金款,退卡时需要返还给会员,必**公司解约后未将我方交付的押金款20000元退还给我方。必**公司在履行协议期间,即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3月19日,车辆管理人员实际人数为15人,其中14人超过50周岁。我方每月按照23人的标准支付必**公司工人工资46000元,其应将我方多付的工资予以退还。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反诉人退还蓝牙押金款20000元;2、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解约损失50000元;3、被反诉人退还工人工资96000元;4、被反诉人赔偿设备设施及园区环境维护更新费50000元。庭审中,奤**委会将其第三项反诉请求变更为:被反诉人退还工人工资80000元,其余反诉请求同反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必**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停车收费及蓝牙卡押金是由反诉人实际收取的,向车主提供的票据盖有我公司的公章,车主必然认为是我公司收取押金,因此反诉人必须将押金退还给我公司。反诉人连续两个多月未按合同约定向我公司支付工资,经多次协商未果后,我公司提前向反诉人寄发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与反诉人协商后才离场。根据本地的用人成本,协议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可能雇佣到符合条件的员工,我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了工人工资及生活费等,不存在退还多余工资一说。设备设施是我方出资购买,园区环境维护更新费更是无从谈起。总之,双方签订的协议原本就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公正裁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8日,必**公司(乙方)与奤**委会管理的养老产业园会员服务中心(甲方,以下简称:养老产业园)签订《伊舍小区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第一条、甲方要求乙方车管人员提供的服务项目:养老产业园车场停放有序,收费管理正规,负责对养老产业园停车场成品及设施设备提供看护。第二条、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人员的数量、标准、服务期限及地点:1.甲方聘用乙方车辆管理人员22名、项目经理1名,共23人(南区共设5个岗,北区共设4个岗)。3.年龄应在18至45岁之间。4.服务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5.服务地点: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奤夿屯村养老产业园。第三条、停车场支出预算:1.乙方支付车场管理人员费用及所雇用员工的社会保险。2.乙方支付停车场公共停车责任保险费。3.车场收入所产生的各项税务支出由乙方承担。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乙方提供的停车场管理人员有领导权、管理权和建议权,并有权对乙方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发现问题要求乙方及时整改。2.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认为不合格的车辆管理人员。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负责停车场具体管理,车辆办证收费,指挥疏导车辆,停车入位、停放有序。3.满足甲方对车辆管理人员的要求及数量,对甲方提出的不合格人员在两日内调整完毕。6.负责向车辆管理人员提供服装等基本保障,并保证每月按时、全额发放车辆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9.出资完善安装车场交通标志、标线、挡车器、起落机、减速带、停车场须知指示牌等停车场所需设备设施。第五条、车场收入及盈利分成:2.停车场收入-员工工资-固定资产折旧=车场盈利,车场停车位责任保险及车场收入营业税由乙方支付,车场盈利按照甲四、乙六的方式双方分成(盈利分成按年度结算,乙方自负盈亏)。3.乙方于次月1日按月向甲方预支员工工资现金46000元。(固定资产折旧按五年计提)。第七条、违约责任:2.除法定不可抗力因素或合同解除、终止相关规定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违约方需赔偿因终止合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八条、其他:2.乙方需向甲方35000元(叁万伍仟元)信誉保证金,协议期满后甲、乙协商无异议,协议不再续签甲方全额退还乙方信誉保证金。”

该协议签订后,必**公司给付奤**委会信誉保证金35000元,并在合同履行地点安装蓝牙系统、停车设施、标识等,负责伊舍小区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停车场开始运营后,奤**委会负责为车主办理停车卡,按照100元/张的标准收取停车卡押金并按100元/月的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其向车主出具的收据上盖有必**公司公章。合同履行期间,必**公司提供的车辆管理员不足23人,且均超过合同约定的年龄上限。奤**委会按照约定支付工人工资至2014年1月,之后以小区车辆管理不善及管理人员形象方面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工人工资。2014年2月23日,奤**委会向必**公司发出《关于小区车辆管理及保安形象的函》,要求必**公司对停车场管理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并要求按《秩序维护部月工作量化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同年3月19日,双方就合同解除及必**公司退场一事进行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年4月8日,必**公司向奤**委会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其三日内前来协商合同解除的善后事宜。2014年6月,必**公司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同诉称。

庭审中,必**公司提交施工合同书及发票,证明其为安装远程控制系统及购买蓝牙卡、安装交通标识、停车设施等投入资金63200元。奤**委会认为该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无法确认。必**公司提交解除合同通知书及快递回执单,证明其于2014年4月8日向奤**委会发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奤**委会对此不予认可。必**公司提交《退场交接单》和《物业物品清单》,证明其于2014年4月11日完成交接手续并退场。奤**委会认为交接单上养老产业园会员服务中心负责人下方签名的“赵*”并非该单位职员,且无单位公章,故不予认可。奤**委会提交员工过失单、照片、车辆被砸被划情况说明等,证明停车场管理不善,车辆管理员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并给车主造成损失。必**公司对上述照片及车辆受损情况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停车场由其自行管理,其已对上述情况予以处理,故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奤**委会提交工资表8份,证明其支付己方6名停车场工作人员的工资74400元,该部分费用应由必**公司负担。必**公司认为上述人员的工资与本案无关。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已收取的停车卡押金,其中20000元交由必**公司保存,剩余部分在奤**委会处。必**公司同意将上述20000元押金款交还给奤**委会,由奤**委会在车主退停车卡时向车主退还押金。奤**委会陈述,其未存留盖有必**公司公章的三联收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必**公司提交的举报情况回复、伊舍小区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施工合同书及发票、工资发放记录、关于小区车辆管理及保安形象的函、解除合同通知书、退场交接单及物业物品清单、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考勤表、车位明细表、照片、收据、会议纪要、温馨提示、快递回执单,奤**委会提交的委托管理协议、会议纪要、员工过失单及照片、关于小区车辆管理及保安形象的函、押金收据、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被划被砸情况说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养老产业园会员服务中心系奤**委会下属的办事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因自身经营管理需要与必**公司签订《伊舍小区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后,应由奤**委会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奤**委会对此亦予以认可,现双方因合同解除发生纠纷,奤**委会系本案的适格主体。

必**公司与奤**委会签订的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履行期间,奤**委会延期支付工人工资,必**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现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合同之意愿,且必**公司已将涉案的停车场交归奤**委会管理,故该协议已实际解除。必**公司提交退场交接单及物业物品清单,证明其于2014年4月11日完成交接并退场,奤**委会虽不予认可,但未能说明交接的具体时间及过程,其提交2014年3月19日的会议纪要中未载明交接或退场时间,且双方在该次会谈中未能就工资支付、损失赔偿等问题协商一致,故协议解除时间应为双方完成停车场交接之日,即2014年4月11日。奤**委会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涉案停车场安装设备设施并安排人员提供车辆管理服务,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其提供的车辆管理人员虽与合同约定人数、年龄不符,但考虑到合同约定的人均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且必**公司实际完成了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及服务,故不构成违约。

双方当事人的各项诉讼请求,逐一论述如下。一、必**公司要求返还三联收据100本,奤**委会否认其持有必**公司的空白收据,必**公司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故其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工人工资,奤**委会应当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合同履行期间的工人工资,必**公司要求其支付2014年2月1日至4月11日的工人工资,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奤**委会对必**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及工资发放记录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按照合同约定上述期间的工人工资须由必**公司代为发放,本院对其工资发放记录中未超出合同约定工资金额的部分予以支持。奤**委会明知必**公司提供的车辆管理人员未达到合同约定人数,仍按约定的工资金额支付了2014年2月1日之前的工资,现其以实际人数不足为由要求返还多付的工资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三、信誉保证金35000元,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双方约定的信誉保证金系必**公司对其履约诚信及服务质量的概括担保,鉴于该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确实存在管理不善等情形,本院依据合同履行情况,酌情确定奤**委会返还信誉保证金20000元。四、停车管理远程控制系统及蓝牙卡费用,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投入资金在停车场安装该项设备,合同解除必然导致其无法收回上述成本,故奤**委会应当赔偿必**公司该项损失,具体数额,本院依据必**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及正式票据予以确定。必**公司在庭审中提交购买交通标识、安装其它停车设施的发票,并要求奤**委会支付上述费用,但其未提供证据佐证上述票据与涉案停车场相关联,故其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五、停车场收入分成,由于合同履行时间不足一年且双方当事人办理退场交接时未对停车场的收支情况进行结算,必**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停车场的盈利状况,故其主张的收入分成,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六、奤**委会主张的解约损失、设备设施及园区环境维护更新费,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指出,双方当事人各持有部分停车服务卡押金,奤**委会向案外人出具的押金收据上盖有必**公司印章,考虑到必**公司已从涉案停车场撤出,已收取的停车服务卡押金由奤**委会统一保存并由其负责办理押金退还事宜更为便利,双方当事人亦对此达成一致,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昌**村民委员会下属养老产业园会员服务中心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签订的《伊舍小区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昌**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必**有限公司工人工资十万五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昌**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必**有限公司购置停车管理远程控制系统及蓝牙卡费用四万六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四、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昌**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必**有限公司信誉保证金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五、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必**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昌**村民委员会停车服务蓝牙卡押金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昌**村民委员会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九十九元,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必**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二百六十九元,已交纳;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昌**村民委员会负担三千七百三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四十元,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昌**村民委员会负担四千二百四十元,已交纳;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必**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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