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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王**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及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2011年夏天开始,被告在原告窗户处安装空调,空调排气扇直接对着原告的窗户,一到夏天,原告的窗户就因被告空调持续排放热气无法打开,同时空调的轰鸣声也严重影响原告的休息。2014年5月,被告还在其空调上加装外飘窗,严重影响了原告采光。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空调及外飘窗拆除,并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安装的飘窗和空调对原告没有严重影响,之前已经居委会调解过一次,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同意补偿原告5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居住北京市东城区三元街×号,被告系东侧房产权人,原告房和被告房均为南北朝向。经本院现场勘验,被告在其南侧阳台外安装有简易飘窗,在己方窗户下安放有空调室外机,原告亦在其南侧窗户下安放有空调室外机,南侧窗户安有护栏。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安装的飘窗窗户有向原告家反光的现象,被告庭后对窗户做了贴膜处理。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相邻而居,且由于双方所居房屋均为老式楼房,各方均应对自己所行使的权益进行合理限制。同时,各方应在保证各自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保持一定的忍让与克制,以达到和睦相处。被告安放空调室外机的位置位于己方窗户下方,高度低于原告家窗户,且原告自己在窗户下方亦放置有空调室外机,根据原、被告各自空调室外机安放的位置,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足以对原告生活构成严重妨碍;此外,被告在庭审后已对其飘窗上的玻璃做了技术处理,原告所述的反光问题基本上已得以解决。关于被告同意补偿原告500元的意见,本院照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即日支付原告赵**五百元;

二、驳回原告赵**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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