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诉被告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农业银行未能向法庭提交张*的身份信息确认材料。在此情况下,本院不能确定被告身份,因此,其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农**城区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