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武田豪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6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张**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张*承担100元(已交纳),由武**承担1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