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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武田豪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武田豪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6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张**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张*承担100元(已交纳),由武**承担1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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