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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宏诉被告陈**、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宏诉被告陈**、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宏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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