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宏诉被告陈**、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宏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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