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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等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任*、刘**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投资公司)、吴**、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8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任*、刘**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且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二)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任*、刘**不具有优先购买权与认定的无固定期限租赁关系相互矛盾,也不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三)一审法院未按规定对涉案房屋进行保全,导致诉争房屋在诉讼期间内转卖成功。(四)一、二审法院认定转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五)健康投资公司在出售涉案房屋时,严重侵害了任*、刘**的优先购买权。(六)通过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本案诉争房屋是健康投资公司分配给任*、刘**的福利公有住房。(七)公房使用权是一种高度物权化的债权,与一般房屋租赁合同而取得的房屋使用权具有重大区别。一、二审法院无视该事实,导致错判。为此,任*、刘**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任*、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李*提交意见称:同意一、二审判决,请求驳回任*、刘**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依据相应的证据,认定健康投资公司按照普通商品房出售诉争房屋,且任*、刘**在并未经过出租人健康投资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存在转租行为的事实成立。故任*、刘**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张,法院无法支持。据此,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任*、刘**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任*、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任*、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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